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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案例研究

2017-03-20 Daniel
 
  交叉持股是指在不同的企业之间互相持股的现象,交叉持股很可能导致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如果上市公司出现交叉持股的现象,将可能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企业之间不能交叉持股,但证监会对交叉持股事项往往比较关注。笔者将结合我国A股市场案例对交叉持股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交叉持股分类
 
  1、两方交叉持股
 
  最常见的交叉持股是指两个企业之间进行相互持股:A持有B一定股份的同时,B也持有A一定股份。正如前言所述,上市公司存在交叉持股往往容易产生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所以在A股市场交叉持股往往事先清理或规避。
 
  对于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而言,出现交叉持股的情况很常见。在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思德”)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南京世创和德美世创曾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况;在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制药”)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天圣药业和天圣有限同样存在交叉持股的问题。
 
  在上市公司进行重组的过程,如果收购标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同样会面临交叉持股的情况。比如在顺丰借壳鼎泰新材的重组中,就面临顺丰集团和泰海投资交叉持股的情况;同样在永鼎股份收购金亭线束的方案中,也面临永鼎股份和东昌投资交叉持股的情况。
 
  2、多方交叉持股
 
  除了两方交叉持股外,多个企业之间也可能存在交叉持股,比如A持有B企业一定股权,B持有C企业一定股权,C反过来又持有A一定股权就构成了三方的交叉持股。我国A股市场上多方交叉持股的案例同样存在,在ST常林(即常林股份)收购苏美达集团的重组方案中,由于苏美集团持股的国机财务和国机资本均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所以在交易完成后将导致三方交叉持股。交易完成后上述三方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多方交叉持股的案例还存在于风帆股份和沙隆达A的重组方案中,具体情况见下图:

  
  (二)交叉持股解决办法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有明文规定不能交叉持股,但是无论是申请首发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在重组的过程中,如果面临交叉持股的问题,均会被证监会所关注。笔者结合市场案例,一般解决交叉持股的办法有以下三种:
 
  1、通过股权转让解决交叉持股
 
  解决交叉持股最常见的方法就是一方转让持有另一方的股权。前述美思德和天圣制药的首发申请均采用此思路:为避免南京世创和德美世创的交叉持股,南京世创将其所持有的德美世创7%的股权以1美元的价格转让给德雄化工;为解决天圣药业与天圣有限的交叉持股问题,天圣药业将其持有的天圣有限1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刘玉琴。上市公司的重组中,遇到交叉持股的情况,也经常采用这种解决办法。在顺丰借壳鼎泰新材的案例中,为解决交叉持股,泰海投资将其持有顺丰集团1%的股权转让给于国强和王卫先生。
 
  2、以现金方式收购解决交叉持股
 
  除了股权转让外,在上市公司重组的过程中,以现金收购股权也是解决交叉持股的办法之一。比如在签署永鼎股份收购金亭线束的重组中,为避免永鼎股份和东昌投资出现交叉持股的情形,收购东昌投资持有的25%的金亭线束的股权采用现金收购的方式。不过,这种方法仅局限于上市公司重组中,对于首发企业而言,并不适用。
 
  3、维持现状
 
  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不能出现交叉持股的情况,从实际案例来看,只要能够合理解释交叉持股不会对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证监会还是认可存在交叉持股的现象的。在常林股份的重组中,针对交叉持股事项,其重组报告书中的解释主要有三点:
 
  (1)苏美达集团持有国机财务和国机资本的股权占比较小,同时国机财务和国机资本持有常林股份的股权占比较小,上述交叉持股事项不会对常林股份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2)苏美达集团承诺在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国机集团和江苏农垦名下之日后36个月内办理完成将所持国机财5.45%股权及国机资本2.11%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股权转让手续;
 
  (3)苏美达集团转让国机财务和国机资本的股权之前,国机财务和国机资本将除收益权和处分权外的股东权利委托国机集团管理,避免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在亚威股份的重组中,也出现了交叉持股的情况。亚威股份的解释如下:
 
  (1)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无对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平衡基金与亚威股份之间的相互持股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
 
  (2)平衡基金出具《承诺书》,承诺如下:“A、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亚威机床股份期间,本企业放弃所持亚威机床股份的表决权;B、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不会增持亚威机床股份;C、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亚威机床0.5393%的股份,本企业将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一年内减持完毕。”
 
  (三)总结
 
  亚威股份和常林股份针对交叉持股事宜的解释和解决办法均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其重组方案也获得通过。可见,证监会对于交叉持股的现象并未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只要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还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从这两个案例的审核过程来看,交叉持股现象还是证监会的关注点之一,其中亚威股份重组的两次反馈意见均提到交叉持股的问题。所以,我们在操刀具体项目的时候,为了减少项目的风险,能提前解决交叉持股的,最好还是提前解决。
 
  ▎本文转载自小兵研究,作者Daniel,再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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