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产的月饼(含其他实物礼品,下同)用于企业中秋晚会和发放给职工,应做视同销售,按照企业售价确认销售额,同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
2.外购的月饼用于企业中秋晚会和发放给职工,不需要视同销售,如果取得专票认证了,其进项税需要转出。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3.自产和购买月饼用于企业中秋晚会,属于集体福利,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自产和购买的月饼发放给职工,要将月饼合并计入工资薪资交个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十条规定
4.自产和购买月饼送客户应做视同销售,自产的月饼按照企业售价确认销售额,自产的月饼其生产过程中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外购月饼按照企业购买价确认销售额,外购月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5.自产和购买月饼送客户,分两种情况:
(1)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月饼,不需要代扣代缴缴纳个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1]50号
(2)其他非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时,向非本单位员工赠送月饼,需按照偶然所得(适用税率20%)代扣代缴缴纳个税。其中自产的月饼按照企业售价确认个人所得额,外购月饼按照企业购买价确认个人所得额。
政策依据:财税[2011]50号
6.企业购买购物卡发员工作为中秋福利
(1)购买购物卡时取得售卡方的普通发票作为做账依据,无法获得专票,也就是说,不管购物卡以后什么用途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用购物卡购买办公用品也不能进项税额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购物卡直接发给员工当做福利,按照职工福利费核算,需要合并计入工资薪资交个税,需要提醒的是,不是按照购物卡面值合并到工资薪金,是按照购买购物卡的金额合并到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
【例】中秋节给每位员工发面值500元的购物卡,每张面值500元的购物卡购买价格是480元,则按照480元合并到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
(3)用购物卡购买其他实物作为职工福利费,购买实物时不需要(也无法)获取发票,需要获得购物明细作为凭证支撑资料。
购买其他实物作为职工福利费,属于集体福利(即无法划分到每个员工具体金额),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非集体福利(也就是能算准每个员工具体金额),合并计入工资薪资交个税。
7.企业购买购物卡送客户,按照具体事项进去账务处理,但是需按照偶然所得(适用税率20%)代扣代缴缴纳个税。
8.《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则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含的内容,作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