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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ABS投资端的影响

2018-04-20 中国财务总监网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相关新金融工具企业会计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企业类型分批施行。新会计准则下,金融资产通过合同现金流特征测试和业务模式分析,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PL)三类,需要判断是否通过SPPI测试并根据其业务模式来确定持仓ABS的科目。对于基础资产为未来现金流类和不动产的ABS,其底层资产的现金流不是“本金+利息”模式,不能通过SPPI测试,在新会计准侧下,被分类为FV-PL;基础资产为债权类的ABS产品,判断其是否通过SPPI测试需要进一步分析产品是否存在外部支持,有外部支持的债权类ABS偿债现金流并不完全符合来源于“本金+利息”的标准,不能通过SPPI测试,被分类为FV-PL;无外部支持债权类ABS通过SPPI测试后,需要进一步分析其业务模式,若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则该类ABS被分类为AC;若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则该类ABS被分类为FV-OCI;其他业务模式下,分类为FV-PL。根据CN-ABS数据统计,2017年发行的ABS产品中,可通过SPPI测试的比例大概为73.54%,不可通过该测试的比例为26.46%,因此被计入FV-PL的最低比例为26.46%。这与在此前旧准则下仅根据业务模式来进行分类计量可全部不影响损益表有很大区别。对该方面带来的损益表变动比较谨慎的投资者,建议控制不能通过SPPI测试的ABS产品种类的持仓规模。

新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ABS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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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 年7 月24 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 号—金融工具》(IFRS 9)终稿,开启了金融工具准则的新篇章。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相关新金融工具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CAS 23)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CAS 24),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企业类型分批施行。其中, CAS 23的修订对ABS产品的原始权益人的资产出表与否与此前版本相对一致,影响甚微,而CAS 24对ABS发行端和投资端均无影响,因此本文将重点研究ABS产品投资端的分类和计量在CAS 22修订下的具体变化。

  一、新旧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对比

  ABS产品投资者以专业机构投资者为主,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资管、银行委托资金、券商资管和公募基金等。新旧会计准则的更替对ABS投资者资产科目计量产生显著影响。旧会计准则下,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分别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主)、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具体到投资ABS产品时,基本视其持有目的是持有至到期还是择时交易,将持有的ABS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但由于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极易带来利润表变动,因此又以前两者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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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会计准则下,原先的“四分法”改为“三分法”,以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以下简称“SPPI”)和“业务模式”作为金融资产分类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PL)三类。“三分法”的两步走判断流程,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信息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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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会计准则下ABS产品分类与计量

  1、步骤1--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SPPI测试)

  根据CAS 22的定义,金融资产的SPPI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以下简称“SPPI测试”)则是考核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是否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

  ABS是否能够通过SPPI测试,取决于ABS的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是否符合持仓产品的偿债现金流完全来源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利息”的判断

  1.1、不同基础资产ABS产品分类和计量

  ABS产品基础资产可分为“未来资产”和“既定资产”两大类。而既定资产又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债权类资产:

  (1)未来资产类ABS,即常见的收费收益权ABS,基础资产是原始权益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基于特定业务所产生的现金流,现金流持续性和稳定性取决于原始权益人的持续运营状况。尽管该类ABS约定优先级收益率,但其底层资产的现金流并非“本金+利息”模式,该产品的现金流来源不是基于对货币时间价值或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做出,不能通过SPPI测试,在新会计准侧下,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变动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PL)

  (2)不动产类ABS透过其复杂的交易结构后,其偿债现金流来源于不动产产生的租金及其处置价值、外部支持可能提供的现金流。该类ABS其底层资产的现金流亦不是“本金+利息”模式,不能通过SPPI测试,在新会计准侧下,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变动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PL)

  (3)债权类ABS中,基础资产现金流明确来源于“本金+利息”均为债务人的融资债权资产,包括金融机构的企业贷款、零售类债权(车贷、房贷及个人消费贷)等,判断其是否通过SPPI测试需要进一步分析产品交易结构中是否含有其他现金流来源,即是否存在外部支持。若存在外部支持,则偿债现金流并不完全符合来源于“本金+利息”的标准,不能通过SPPI测试。若不存在,则可认为证券端所有的偿债现金流来源于资产端的“本金+利息”,且不受优先/次级分层影响,次级虽然尚未约定收益金额,但其本金及收益偿付亦来源于资产端的“本金+利息”,亦可通过SPPI测试,如除不良资产ABS外的全部信贷ABS。而基础资产是应收账款等供应链ABS,其现金流并非常规意义上的“本金+利息”,而是商务合同上所述价格,如工程结算款、货款等,即便在没有外部增信的情况下,是否可通过SPPI测试仍存在很大的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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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步骤2:业务模式分析

  通过SPPI测试的ABS产品,即部分债权资产ABS,我们进一步根据其业务模式进行分类。根据CAS 22的定义,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若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则该类ABS被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若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则该类ABS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其他业务模式下,分类为以公允价值变动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PL)。

  在新会计准则下,综上,仅有无外部增信的债权资产ABS,若投资者为收取本金和利息所持有,则可以采用摊余成本进行计量;若投资者为收取本金、利息和出售所持有,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计量;少量应收账款ABS可能存在是否通过SPPI的争议,存在较大主观性;除此之外,大部分ABS将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

  三、新会计准则对ABS投资者的影响

  按照上述分类,很大比例的ABS产品必须计入FV-PL,其估值变化直接影响当期损益表。根据CN-ABS统计,2017年全市场标准化ABS产品发行额共计1.52万亿元,其中以未来现金流和不动产为基础资产发行的ABS产品共计3127.79亿元,占比20.53%,其他企业债权资产ABS产品共计6270.95亿元,占比41.16%,其中有外部增信和无外部增信的占比分别为5.92%和35.23%,信贷ABS产品(除不良资产ABS)共计5837.15亿元,占比38.31%。按照这个数据,可通过SPPI测试的比例大概为73.54%,不可通过该测试的比例为26.46%,因此被计入FV-PL的最低比例为26.46%。这与在此前旧准则下仅根据业务模式来进行分类计量可全部不影响损益表有很大区别。

  从操作可行性上来看,ABS二级市场活跃度很低,其估值准确性较弱,按照市场常用估值来进行会计计量容易造成较大的随意性。对该方面带来的损益表变动比较谨慎的投资者,建议控制不能通过SPPI测试的ABS产品种类的持仓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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