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况:
王小二2015年11月18日以其专利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4000万元入股四川知名企业吉祥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50万元,取得该项专利共发生费用130万元。王小二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吉祥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根据以上规定,王小二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764万元(=(4000-50-130)*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钱都还没开始赚,先背上764万元的税收成本,从2015—2019年,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52.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