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税种是增加还是减少,曾康华认为首先应该考虑一定时期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其次则应遵循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在推进房产税的改革中,对一些相关的税种进行整合是必要的,但要把这些税收统统纳入一个税法中是不大可能的。”曾康华认为,一般而言,只有功能完全相同的税才有合并的必要,功能相近的税收是否要合并是值得讨论的。
而冯俏彬则称,相比其他行业,房地产行业整体税负水平并不高,“只是因为基础大而已”。
原则
税种是增加还是减少,曾康华认为首先应该考虑一定时期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其次则应遵循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从税种优化的角度看,不能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的税种是可以取消的,或者要对这个税种进行改革,但取消一个税收首先应该考虑这个税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如果不需要,就可以取消。如果这个税还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仅仅是税收公平和效率存在一些问题,那可以通过对这个税进行改革来解决。”曾康华说。
在“营改增”之前我国营业税基本上延续分税制改革前后的做法,与增值税改革之前的产品税较为相似,其基本特征是按营业收入全额征税,有多少道流通环节就征多少道税,重复征税问题突出。
而2012年以来的“营改增”试点是流转税制的结构性改革,由于营业税有重复征税之嫌,而如果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开征,那就会加剧行业之间税负不公的现象。
在曾康华看来,正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流转环节会越来越多。为了消除行业之间的税负不公,才着手对营业税进行改革,而方向就是改征增值税。
取消农业税是2006年中国经济生活的一件大事,有着“皇粮国税”之称的农业税自此退出历史舞台。
时任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曾表示,尽管取消农业税会减少财政收入、增加财政支出,但从国家发展的大局看,这些财政的减收增支是为破解“三农”难题、从根本上改变二元经济结构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造成的瓶颈制约。
曾康华也认为,取消农业税对财政收入不会产生大的影响,而对减轻农民负担具有积极意义。
除了税种的取消,税种的合并也在遵循前述原则。比如,2008年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对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同样享受国民待遇。在曾康华看来,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条件已经成熟,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实属必要。
而当下有关遗产税开征的提议也是基于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不同于早前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而提开征遗产税主要是为了发挥其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促进社会公平。”冯俏彬说。
当然,从目前来看,开征遗产税对于税务机关也提出了不小的挑战: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全面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等与征收遗产税密切相关的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税务机关对遗产税税源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征税成本也会比较高。
此外,鉴于我国老龄化步伐在加快,如何通过筹资机制获得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是最关键的问题。曾康华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筹措社会保障资金最稳定和最可靠的保障,“待时机成熟后,把征收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是必然的”。
匹配
就目前而言,税种的优化不仅体现在税种的增减与归并上,还在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种划分。
“现在‘营改增’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营改增’的面将很快在全国推广,在此背景下,中央和地方间的财权和财力的重新划分就显得非常必要。”曾康华说。在他看来,中央和地方间的财权和财力的划分,要体现事权和财权相挂钩、事权和财力相挂钩的原则。
按照1993年11月发布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列为中央税;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列为共享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但如何匹配显然是一个难题。“税种究竟划给地方还是划给中央,一个是看税基,若流动性强则归中央,相反则归地方,当然更重要的,还看税收的大小。”在冯俏彬看来,分税制改革的深化更多会体现在税收收入的分成上,做到财力和事权相匹配。但要分税种很难。
实际上,地区间收入结构与财源分布的差异决定了在全国范围内彻底、统一地划分地方各级的税种是不现实的。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上下级政府之间需要较多地采用共享税这一分配形式,但随着地方税体系的日益完善,可逐步减少共享的税种。
目前,很多人把地方主体税种的希望寄托在资源税、房产税和完善后的消费税上。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征管与税制改革存在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税制的选择必须适应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税收征管必须要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离开税收征管改革,税制改革也难以取得理想成效。
‘税种究竟划给地方还是划给中央,一个是看税基,若流动性强则归中央,相反则归地方,当然更重要的,还看税收的大小。’在冯俏彬看来,分税制改革的深化更多会体现在税收收入的分成上,做到财力和事权相匹配。但要分税种很难。(来源:新金融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