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相关媒体相继报道了多起财务人员违法违规案件。与此同时,人工智能取代会计人员的新闻也在近期接二连三地出现。事实上,财务人员违法违规现象一直以来就没有间断过。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少数财务人员不断挑战法律、规章?在人工智能将取代会计人员的背景下,是否能够杜绝或减少财务人员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财会信报》记者对近期媒体所报道的财务人员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了盘点,并就上述问题采访了专业人士。
财务人员违法违规案件层出不穷
案件一:挪用700余万元公款获刑三年。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间,王某任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财政所会计期间,擅自将其经管的国库账户存款7000097元分别汇入辽阳某电子科技公司等7家公司的账户,该7家公司再通过转账或提取现金的方式交给王某。
王某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以及进行营利活动,通过营利活动获得非法所得22615.6元。2016年12月,王某将其挪用的全部公款归还辽了阳市宏伟区曙光镇财政所,并到检察机关投案,且主动将全部非法所得22615.6元上缴。
近日,法院视本案具体情节,一审认定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22615.6元,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二:贪污农合补偿金392万元获刑十年半。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吴某标在广西藤县X镇合管办担任会计职务期间,利用其负责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拨付新农合补偿金的职务便利,通过重复将藤县合管中心审核过并装订成册的报销材料拆开,重新上报并办理报销手续的方式,套取新农合补偿金。藤县合管中心把吴某标通过上述方式套取的新农合补偿金拨到X镇合管办的支出账户后,吴某标就将该部分补偿金或X镇合管办支出账户内的其它补偿金,拨到其自己或被告人陆某军、李某华、韦某壮(另案处理)掌握的农村信用社账户,随后将套取的新农合补偿金取出使用或瓜分。经审计,吴某标自己或伙同他人套取新农合补偿金共计3924343.3元。
综合考虑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标、陆某军、李某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五年二个月、三年十个月,并分别处罚金55万元、22万元、21万元。
案件三:安徽滁州一财务总监侵占公款自首退款获缓刑。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任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李某某任职期间,利用其领导职位以及掌握公司预算管控系统审批权限、下属员工工号之便,通过以招待费、办公用品、宣传用品、修理费、差旅费、车辆费用等多种名义,虚构报销事项,提供发票安排下属员工报销或直接使用下属员工工号在该公司预算管控系统中报销,报销金额共计148737元,被其侵占。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某退清赃款,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视为自首,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四:东泰公司原出纳贪污逾千万获刑十一年。近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出纳孙艳贪污一案进行宣判。该案被告人孙艳作为一名公司出纳,贪污数额却达到了千万之巨,令人震惊。法院认定孙艳犯贪污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2004年4月至2010年12月,孙艳担任东泰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负责收取东泰公司租金、押金等收入的职务便利,通过涂改《现金解款单》(回单)的金额和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对东泰公司应该收取并全额存入银行基本户的租金、押金156笔共计人民币1630037.83元等收入,没有全额存入,从而进行截留、侵吞,共计156笔、1416771.92元。
2010年7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孙艳担任东泰公司出纳期间,利用其经手管理东泰公司现金支票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在空白现金支票上盖章从东泰公司银行账户提现或转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侵吞东泰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10362600元。孙艳通过上述作案方式共侵吞东泰公司公款11779371.92元。
案件五:湘南学院原财务处长贪污公款92万元获刑三年。湘南学院财务处原处长史美洁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9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73万元;用赃款进行炒股、炒房从中赚取利润20余万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件六: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东阳镇北山村委会原会计彭冬生冒领国家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3年至2014年期间,彭冬生在负责东阳镇北山村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发放统计工作中,以其亲属的名义冒领国家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共计4676.96元,据为己有。2017年6月,安义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彭冬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款。
案件七:村委会会计伙同村干部套取征地补偿资金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4年至2015年,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原如东乡枫林村党支部书记朱郑健、村委会会计李登扬在马公湖水源补偿工程征地拆迁过程中,虚报套取征地补偿资金15.72万元,用于村级日常支出。朱郑健、李登扬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件八:村委会出纳伙同村干部侵占村级集体资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14年至2016年,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杏子铺镇原樟木村党支部书记廖红辉、村委会主任贺谷良、村委会出纳兼报账员刘国定通过虚列工程项目开支,套取村级集体资金35.99万元,其中,25.75万元用于村级协调开支,10.24万元被3人予以私分,其中,廖红辉分得7.72万元,贺谷良分得1.75万元,刘国定分得0.77万元。廖红辉、贺谷良、刘国定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3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私欲膨胀与监管缺失导致违法违规现象频发
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财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来看,都与金钱有关,都是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义之财,其根本原因还是一些财务人员私欲膨胀,同时单位又缺乏必要的规范、约束和监督。
刘志耕指出,纵观财务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大多数都是财务人员“单兵作战”,钻了管理混乱或监督不严的空子,少部分是财务人员与相关部门的人员串通,共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他分析,以下情况更容易导致财务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一是过于相信财务人员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放松了对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和监督;二是财务人员本身缺乏必要的职业谨慎,或过于轻信熟人朋友而违规操作,甚至被骗;三是单位对日常资金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虽健全但执行不认真、不严格,有时搞形式主义;四是单位对涉及各种财政拨付、补助、专用等各种专项资金保管、使用、监管的制度不健全,或者根本就没有制定相关制度;五是一些单位财政资金的来源本身就存在一定问题(如骗取、套取、多要的等),导致不需要按规定使用或使用有多余,在这种情况下领导往往带头乱用相关资金,财务人员也趁火打劫或雁过拔毛;六是单位的一些资金本身就来路不正或来历不明(如小金库),这些资金本身就见不得“阳光”,更缺少必要的规范和监督。
人工智能取代会计人员可减少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当下,其取代部分会计人员后是否能避免或减少上述案件的发生呢?
刘志耕分析,从以往财务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来看,很少是利用会计记账系统(即人工智能)实施的,绝大多数都是利用了制度设计和人工处理的漏洞,事实上,我们也很少看到财务人员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由此可见,在人工智能环境下,财务人员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性要大大降低,这是因为人工智能执行制度会更加规范严格、没有私情,几乎没有空子可钻,除非人工智能本身设计有缺陷,或相关人员执行不严格,或串通舞弊。他认为,在人工智能背景下,应该会减少财务人员发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性,但不可能杜绝。这是因为人工智能设计本身可能存在缺陷漏洞,或因财务与相关人员串通舞弊,或因今后更为先进的智能技术突破了原有的人工智能。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讲师余大川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同样认为,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发生类似违法违规现象,尤其是能够有效地减少常规、低级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却很难杜绝所有的违法违规行为。
余大川表示,在各种压力的趋势下,为了规避人工智能的监控,未来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会变得更具有隐蔽性,比如从业务源头开始舞弊,那么后续的一系列财务核算都是有根有据的,人工智能未必可以查出,这也将大大增加查处难度。
“针对报道中的多起村级组织会计舞弊现象,值得注意的是,村级组织的会计并不是正规的国家公职人员,大多数也不具有会计资格证书,他们的主业是务农、务工、创业等领域,因此算不上是通常意义上的财务人员,称之为‘资金保管员’也许更为妥当,治理这类现象的难度相对较大。”余大川分析道。
刘志耕最后提醒,必须注意的是,尽管将来人工智能会进一步取代财务人员记账,但由于不可能完全取代,所以,还会需要少量的财务人员。因此,只要有人,就可能存在违纪违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