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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失责:IPO利益链上的“污点中介”

2013-07-11 admin
 

  随着监管层对上市公司核查风暴的升级,越来越多的新股信息披露和造假上市的丑闻被曝光,而一直躲在背后闷声发大财的上市中介机构被推上风口浪尖。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双方过于紧密的委托聘用关系严重制约了中介机构监督职能的发挥。

  审计“失责”

  业绩变脸成了中国资本市场上一个重要话题。据Wind数据统计显示,在上市公司2013年一季报中,有407家上市公司宣布出现不同程度亏损,而其中有269家公司由盈转亏。仅盈转亏这一项,业绩变脸的比例就达10.90%。

  事实上,拟上市的公司在冲刺IPO前,其连续3年的财务状况都会经过严格审计,符合财务条件方能顺利上市。

  由此,在财务数据包装方面,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就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如今公司上市后成长性快速“衰退”,使审计师陷入尴尬。

  从近3年年报数据来看,在236家可比数据的创业板公司中,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在上市后一度呈负增长的公司共计91家,占比38.55%。这91家“变脸”公司上市前的财务信息,由29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

  根据不完全统计,在上述91家上市变脸公司中,16家今年一季度业绩持续走低。在这16家业绩双变脸公司中,又有半数公司的审计费用超过150万元。

  有会计师事务所人士表示,审计费用是由事务所跟拟上市公司双方协商出来的,收费额度跟实际工作量密切相关,大致按照被审计公司资产的百分比收费,所以资产规模越大的公司审计费用相对越高;此外还要参考会计师事务所知名度,排名靠前的本土大所因参与上市项目较多、经验丰富,所以价格也相对较高。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服务的创业板公司上市后出现业绩变脸,被支付了高额审计费用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难辞其咎。

  从具体案例来看,南都电源支付的审计费用最高,其上市审计、验资费用合计为40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南都电源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兼具“收费高”、“项目变脸快”两大特点。

  Wind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共计承接21单创业板审计项目。其中,远方光电、百隆东方、浙江世宝、慈星股份、天山生物、晶盛机电、海伦钢琴、永贵电器等8家公司上市后出现业绩变脸,项目变脸率高达38.10%。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上述8个项目赚得数千万元的审计费用。5月3日,记者致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询问IPO审计业务相关情况,但事务所回应“最近核查业务繁忙而无暇接受相关采访”。

  “不能说被支付了高审计费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一定跟其服务对象的业绩变脸存在关系。”前述会计师事务所人士表示,“不过作为IPO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辅导期已经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了解比较详细,一般是可以准确根据公司的业务形态、收入模式、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等,对其成长性和持续经营能力做出独立客观的评判,甚至可以对下一报告期业绩做出预测。”

  律所“中枪”

  卷入“问题”公司上市丑闻黑幕的不仅仅是审计师事务所,更有多家律师事务所因涉嫌在招股书上隐瞒事实而被贴上“污点中介”的标签。

  2012年以来从成功IPO的155家公司身上,48家律师事务所合计获得超过4亿元法律服务收入,折合每家律所平均获得800多万元的收入。

  不同于主板公司,发行人律师在创业板与中小板项目上的定价能力更强,费率更高,由此创业板IPO项目实际上带给律师事务所更多利润。

  但伴随业务量激增,部分律师事务所却因碰上“问题公司”而染上“污点”。其中,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曾在一年内牵连5家公司上市丑闻,并引起市场高度关注。

  根据不完全统计,自2009年7月IPO重启后,在成功登陆资本市场的276家创业板公司中,天银律师事务所总共抢下7单生意,合计律师费用为2121万元。

  早在2010年3月,即将挂牌上市的苏州恒久突发一则公告,称接到保荐机构广发证券通知,监管部门要求其中介对媒体报道的公司专利技术过期问题进行核查。其后,以77倍的市盈率得到712亿资金热捧、158倍网上超额认购的苏州恒久,不得不因隐瞒了招股书中列示的5项专利因欠缴年费化为乌有的事实,暂停了上市步伐。类似的丑闻还发生在华谊嘉信、江苏三友、新大新材等公司的身上。

  “天银律所的屡次踩雷除了自身业务上的原因之外,与其揽下数量庞大的IPO项目也有关系。”中银律师事务所一位合伙人对记者直言。

  根据Wind资讯统计显示,在255家IPO业务从业律师事务所中,北京天银业务量排名第三,总计有46家服务的项目顺利上市。

  业务量排名一、二的分别为国浩律师事务所和金杜律师事务所,两者顺利上市的项目公司分别为116家和70家。

  由于项目庞大,国浩律师事务所和金杜律师事务所也难逃“问题”公司的拖累。国浩律师事务所服务的中小板公司辉煌科技被立案调查,金杜律师事务所则有11家服务的上市公司存在违规事项。

  业内认为,违规成本过低是构成中介机构不断涉水的重要原因。《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目前的罚款力度远低于违规所得。业内认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保证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质量,除了中介机构自身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之外,只能依靠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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