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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期结束可勾选确认专票新政策

2016-09-12 中国财务总监网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规定: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实务解读:
 
1.自2016年9月1日起,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也就是在纳税人申报期结束都可以选择、确认发票数据,即以后每天都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了!通俗的讲,纳税人申报2016年9月份增值税,假设申报9月申报期为10月22日,则结束勾选确认时限为贵单位申报结束前都可以,期限是截止到10月22日。
 
2.上述政策仅限制是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企业,还在使用“扫描认证”的企业,还是在当月月末扫描认证完毕。
 
3.选择确认是申报对应申报期内的发票,不是申报期所属月份的发票。
 
通俗的说,纳税人申报2016年9月份增值税,假设申报9月申报期为10月22日,申报期结束前只能勾选确认开票日期是9月份的发票,不能勾选确认是开票日期是10月份的发票,不会让您提前抵扣的。
 
4.实务中,为了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建议还是在月末确认完毕,上述政策仅仅当做一个补救措施。
 
5.补充知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认证相符或在增值税查询平台进行勾选确认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或勾选。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勾选,不得作为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自2016年5月起,纳税信用A级、B级纳税人可以不再扫描认证,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进项税额发票抵扣进行勾选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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