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3月29日电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审计条例》指出,审计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需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报告”。
《条例》指出,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行政首长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而且,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晓光表示,《条例》前期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浙江省将开展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试点工作,应当予以体现审计工作体制改革方向,使地方立法更好地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因此,《条例》还规定,“国家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下一步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财政预算应当予以保障”,不强调同级政府预算,从而为下一步改革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