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一般是一个公司的二号实权人物,仅次于实际控制人,往往是实际控制人的心腹。CFO(财务总监)一般是CEO(总经理)的理想接班人,也是一个公司薪酬最高的人之一。
但是,财务总监的职业风险很高,可谓刀尖上的舞者。
未来的财务总监们,得高度重视,早作准备。
柏立团律师在其文章《财务总监的法律风险分析》中给出了财务总监的几个刑事案例。
案例一:真功夫财务总监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及抽逃出资案
在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及抽逃出资罪的刑事诉讼中,真功夫的原财务总监洪人刚被指控为共同犯罪。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间,蔡达标指示财务总监洪人刚通过虚构合同,转走真功夫500万元,套现后转入蔡达标个人银行账号使用,公诉机关认为二人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在2009年9月间,蔡达标指示洪人刚等人,虚构开发等项目支出,以预付款方式挪用公司资金共800万元且占用时间超过3个月,公诉机关指控二人共同构成挪用资金罪;2009年8月,蔡达标为使东莞某创业投资公司增资到3010万元,利用该公司向银行贷款,在同年8月24日使该公司第一次成功增资至1510万元后,即指示财务总监洪人刚将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抽逃至深圳某公司,套现后存入蔡达标私人账户,后再由蔡达标投入东莞某创业投资公司进行第二次增资,使该公司注册资本达301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二人共同构成抽逃出资罪。
案例二:岳阳恒立(000622)财务总监挪用资金案
案情:中国证监会查明,2002、2003年度,公司采取虚增其他业务收入、虚增租赁收入、少计费用、少结转完工产品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虚增利润。对于披露虚假信息的年报,公司财务总监刘帮智在2002年、2003年年报上签字确认,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应承担相应责任;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1.06亿元,其中财务总监刘帮智签字同意划转500万元,其他均在无人签字的情况下刘帮智予以支付;刘帮智虚报发票4万元。
处罚:中国证监会对刘帮智公开谴责。2005 年4月5日,刘帮智因涉嫌挪用资金于被岳阳市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因旧公司法和刑法均未设定挪用公司资金罪,最终,刘帮智因虚报发票贪污4万元被判刑期3年,缓期3年执行。
案例三:明星电力(600101)财务总监赵丽萍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案。
案情:明星电力董事长周益明授意财务总赵丽萍监通过设立异地子公司搭建掏空上市公司的平台,占用和拆借异地子公司资金7亿多元;虚构贸易交易,从上市公司套走1.48亿元资金;利用明星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担保,伪造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利用上市公司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达5亿多元;上述行为导致上市公司遭受巨大损失。
处罚: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罪名于2005年底依法逮捕了公司董事长周益明以及财务总监赵丽萍。
或许入狱的财务总监会感觉很委屈,因为几乎所有的逃税、抽逃注册资本、挪用资金等均是老板授意,自己只是一个执行者而已。这属于认识上的误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免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比如说,出于逃税的目的,总经理授意少列收入或者虚列支出,财务总监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下,则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或过失,从而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