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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悬置 预算民主原则或引入

2013-08-22 admin
 

  编者按:因而尽管预算法草案修订宜缓不宜急,暂时搁置、继续讨论也未免不是好事;但讨论的前提是,预算法修订应适当引入开门立法,尤其是预算民主原则。

  原计划8月三审的预算法草案,没有进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审议议程,这一备受关注的修法将继续悬置。现在看来,它的修订有可能要等到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相关政策思路后,留给新一届人大去完成。

  预算法有“经济宪法”之称,虽不显眼却直接或间接地与所有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也直接关系政府责任与公民权利。因而尽管其修订宜缓不宜急,暂时搁置、继续讨论也未免不是好事;但讨论的前提是,预算法修订应适当引入开门立法,尤其是预算民主原则。

  1994年制定的预算法在今天看来,越发难以满足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发展方向,更重要的是难以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产生硬约束。当前中国立法实践中,立法机关权力小,而行政机关权力过大问题相当突出,并导致了“部门立法”现象的常见弊端。如预算法本应强化人大对预算的审批、监督与规范的权力,在二审稿中未能得到充分体现,相反,主导修法的财政部却似乎扩大了权力并减少了自身所受约束,表现为原有法律中,央行“经理国库”的权力被弱化,以及预算超收收入安排实行报告制而非审批制等。根据预算民主原则,财政部应是接受监督和约束的对象,进一步的修法应当强化各级权力结构的决定与监督权力。

  为了更好地监督政府的财政收支,建立更完善的政府会计制度是当务之急。目前实行的收付实现制的政府会计制度,不能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府资产和负债情况,容易加剧隐性债务风险,也导致难以对政府资金用途和使用效率进行合理核算与监督,这将导致一些新的涉及财政支出的举措,如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难以得到规范。因而应当将政府会计制度逐步转向权责发生制,要求各级政府编制具体明确的资产负债表,促进预算精确化和透明化,使之便于被合理监督。

  此外,还应利用预算法修订的机会,为缓解地方债风险寻找出路。当前草案延续现行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但近年来的情况已说明“堵不如疏”,地方因为财政压力而通过融资平台等绕过规定来发债,造成了地方债结构混乱、规模不明,形成了系统性风险隐患。因而,预算法修订应寻求设定一定的机制,为解决地方发债需求寻找规范化的渠道,并确保地方债务状况的公开与透明。

  当然,预算法的修订还是要有统一规划和顶层设计,突破部门利益掣肘,真正贯彻和实现全面预算民主原则,包括预算编制民主、审批民主、执行民主和监督民主。同时破除传统上的预算神秘化倾向,让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可供公众查询,接受大众监督,确保政府财政开支更多用于公共服务,而不是被挪用到豪华办公楼与政绩工程建设。即只有走出“部门立法”的窠臼,才能消除那些对预算法“倒退”、“走回头路”的批评。

  总而言之,预算民主已成为现代政治伦理的基本要素,其影响远超财政领域,也涉及到政府公信力的构建和社会矛盾的缓解。既然政府部门、学者和公众都为预算法修订付出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这个原则就理应更牢固地嵌入新的预算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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