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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点名的纠结反映出制度短板:制度需自我完善

2014-06-27 admin
 

  编者按:审计点名与不点名都非制度性规定,而取决于审计报告作出者的“个人意志”。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时,点名通报了卫计委、国资委、发改委、科技部、农业部等多个部委和下属单位在“三公”经费方面的违规情况。 这也是历年审计工作报告中首次具体点到在“三公”经费方面违规的部委。(6月25日《北京青年报》)

  审计报告点名并不新鲜,其先后经历了“点名——匿名——点名”的反复,舆情也先后从赞赏到叹息再到理性看待。尽管此次审计长刘家义向人大常委会所作的2013年审计报告中,“三公经费”违规部委被首次点名,这样的单方强调,有一定的意义但不必拔高。经历了“审计风暴”之后,审计在反腐倡廉和遏制违规方面,离“成为廉政署、法治署、正气署”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特别是近年来,年年审计年年问题依旧的结果,已然让公众从之前“审计风暴”的激情中冷静下来,并对审计的真正作用,持以怀疑态度。更重要的是,2008年前后的一段时间,审计署以“强化绩效考核”为由,取消了几乎成为惯例的点名批评,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没有得到尊重,同时也让审计的效果打了折扣,没有达到“开门审计”的形式化要求,从而导致审计的公众关注度降低,不利于审计外部环境的营造。

  稍加留意发现,审计点名与不点名都非制度性规定,而取决于审计报告作出者的“个人意志”。现行的审计法中规定,审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也可以不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公告与否取决于审计部门的态度;同时依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审计部门规定。如此看来,在审计报告中是否点名,完全取决于文本格式和自由裁量,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同样没有作出实质性规定,所以点名不点名都缺乏“制度安排”,审计部门在监督别人的时候,却缺乏必要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以接受外部的监督。在如此看来,审计部门的审计公告“不点名批评”,跟其他机构“无法无据”的理由,其实有很多相似之处。

  若是连点名都成为一种奢求,只能说这样的审计很难发挥预期中的效果。同时,若要让审计部门真正成为廉政署,在反腐中扮演关键角色,一方面要对其进行运行体系进行改进,除增加其独立性之外,在审计的程序要求和技术规范上,还应有更多明确的要求和改进;另一方面则还要确保审计结果的威力,除了“有审必改”的自我整改之外,还应辅以刚性的责任追究,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防止类似问题再生发生,才是审计追求的最低目标,也是民意的最大期待。

  所谓的审计风暴,透明审计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有了严格的事后问责。作为公共财政的把关者和反腐线索的提供者,审计署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时下反腐风暴释放出有腐必反的坚决信号,治标之路日益坚实,但如何实现治本,需要审计功能的提前介入。故而,从点名与否的纠结中,看到审计制度安排中的短板,加强审计制度改革和审计工作的改进,理应高度重视并优先解决。如此看来,在要求别人完善制度的同时,尤其需要审计制度的自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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