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有消息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改革消费税,逐步扩大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范围。有专家建议,将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可以将消费税作为地方税种,弥补“营改增”造成地方收入的减少。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将消费税变成地方税种,是补偿地方税收的一种较好的安排。
从历史考察,营业税和消费税本来都是来自西方的税制。梳理其在中国的分合演变及相关博弈,有助于更清楚地认为有关的问题。
如果从源头考察,中国古代当然也是有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古代商税中对行商和坐商的征税,可以归入营业税的范畴。尤其在晚清清剿太平天国起义时征收的厘金,也可以大体看作是营业税性质。消费税,古代也大致有,对于交易的耕牛、农具、竹木、布匹等等,都征过税,这些税都是一物一税,类似于货物税即今天的消费税。
满清时期开始征收的厘金,因为逢卡征收,多次重复征收,严重影响商品流通,且有违公平原则,受到商民的普遍反对。中华民国建立后,一直进行裁撤厘金的努力,直到1931年,国民政府裁撤厘金,代之以“统税”。所谓统税,就是统一货物税,对一些消费量比较大的货物统一征税,一物一税。当初有“五大统税”,就是对卷烟、棉纱、火柴、水泥、小麦面粉的货物税。这五项是当时国内消费量最大的货物,大多也是日常生活必需品。后来有更多的货物被纳入统税。
实行统税以后,这些货物的税收,就采取税源征收的办法,货物在出厂或进口时一次征收,就可以行销天下,以后不许再征收流转税了。在中国的税制史上,纷乱复杂,重复征收严重的厘金,被统税取代,是巨大的进步。但统税的征收造成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此前厘金的收入,一直归入地方政府。而统税则是中央税。通过此种转换,中央政府趁机夺走了地方政府的财源。为了安抚地方,在统税实行的1931年,国民政府又通过《营业税法》,将针对服务业和一些商品的营业税划给地方政府。抗战爆发后营业税又一度收归为中央税。
那么,同是商品税,这两种税主要的区别是什么呢?主要区别在于,营业税税制下,除了对服务征税外,经营者经销的所有商品的税率是一样的,而货物税税制下,不同商品的税率是不一样的。因为不同货物的税率不同,所以国家也可以通过制定不同的税率,对消费行为进行调节,所以,货物税也叫做消费税。
半个世纪后的1994年税改时,确定了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商税格局。实际上增值税营业税的升级版,将传统营业税的针对有形、动产的税收从营业税中分离,形成增值税,较好地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收的弊端。而营业税则主要针对无形商品(知识产权,服务)和不动产。但这次税改中,中央不但保有消费税,而且将从营业税中分出的增值税的75%也拿走。营业税则主要归地方。但因为营业税重复征税严重,对于服务业形成严重制约。今年,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加快步伐,营业税这种落后的税种终于被更为先进的增值税所吸收。这固然是中国税制史上巨大的进步,但是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后,就像1931年国民政府裁厘时实行统税一样,中央政府又趁机夺走了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形成中央和地方的又一次矛盾。
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消费税归中央营业税归地方的格局做个颠倒,将营业税(增值税)交给中央,将消费税交给地方,也不失为一种合理的安排。
诚如人们所说,将消费税交给地方,有几个好处。
第一个好处是,多年来,消费税增长强劲,可以有效抵补地方政府失去营业税的损失。第二个好处是,消费税给地方政府后,地方政府将会更加注重鼓励消费拉动经济;第三个好处是,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将转向在消费环节征收,成为名副其实的消费税;因为消费税是价外税,消费者对于所消费的商品中的消费税一目了然,有助于税收透明,有助于满足纳税人知情权,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消费税调节消费的功能,也有助于培育纳税人的税意识。
当然,消费税划归地方税,会增加征管成本。以前控制一个厂家,就可以控制一种税收,而零售环节征收的话,需要控制的纳税人数量将大大增加。这对于征管来说是一种挑战,不过也不是不能克服。可以通过减少征收品种,抓大放小的办法予以解决,即更加简化税目,只对需要征收消费税的最大几种消费品如石油产品、烟酒、高级奢侈品征税并调整税率,对关乎人们生计(如化妆品等),杂乱因而征管成本较高的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如此则既简化了征收,也减轻了人们的消费税负担,既能够调节消费也能够满足地方政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