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2月22日晚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发布公告称,因深圳海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涉信息披露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和审理。经查明,海龙精密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等事实,故对其责令改正,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当事人:深圳海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精密”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015年7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张陈松娜,女,1962年7月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海龙精密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张家龙,男,1958年11月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海龙精密实际控制人、董事。
罗雪娥,女,1981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海龙精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龙精密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海龙精密不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张陈松娜、张家龙和罗雪娥不要求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海龙精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1月至12月,张陈松娜与海龙精密之间发生多笔关联资金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1月至6月,张陈松娜与海龙精密之间存在多笔关联资金交易,海龙精密累计支付给张陈松娜578.01万元,张陈松娜累计支付给海龙精密578.01万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往来余额为0元。2015年7月至12月,海龙精密累计支付给张陈松娜1,041万元,张陈松娜累计支付给海龙精密1,041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往来余额为0元。2015年1月至12月,张陈松娜与海龙精密累计发生关联资金往来金额为1,619.01万元。
2015年年初,张家龙与海龙精密的往来款期初余额为1,272,528.46元,2015年3月,张家龙全部还清上述金额。
2015年1月至12月,张陈松娜、张家龙与海龙精密的全资子公司海龙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海龙”)之间多次发生关联资金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年初,张家龙与香港海龙的往来期初余额为港币282万元。2015年1月至6月,香港海龙累计支付给张陈松娜、张家龙港币1,767.80万元,张陈松娜、张家龙累计支付给香港海龙港币2,049.80万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双方往来余额为0元。2015年7月至12月,香港海龙累计支付给张陈松娜、张家龙港币3,462.33万元,张陈松娜、张家龙累计支付给香港海龙港币3,462.33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双方往来余额为0元。
对于上述关联资金交易,海龙精密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和《2015年年度报告》中予以真实和准确披露。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海龙精密、香港海龙与张陈松娜、张家龙的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财务报表及财务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定期报告等证据证明。
张陈松娜作为海龙精密的董事长和香港海龙的董事,直接主导了张家龙、自己与海龙精密和香港海龙的关联资金交易,该资金交易涉及的借款和还款均由张陈松娜一人审批,并未要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真实、准确披露上述关联资金交易。张陈松娜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家龙作为海龙精密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以自己名义与海龙精密和香港海龙发生关联资金交易,其知悉公司关联交易,但未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张家龙为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罗雪娥作为海龙精密的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公司的财务记账和信息披露事务,其在根据银行凭证进行财务记账时知悉实际控制人与海龙精密的关联资金交易,但未依法主动履行职责,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法定义务。罗雪娥为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海龙精密未真实准确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已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考虑到涉案当事人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情形,且海龙精密在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的同日,通过公告《关于深圳海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披露了张陈松娜、张家龙与公司的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海龙精密虽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对投资者和市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轻,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海龙精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二、对张陈松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三、对张家龙和罗雪娥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160, -0.03, -0.48%)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