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深交所公布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交所表示,经查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朗源股份的全资子公司烟台百果源有限公司向深圳富士博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额达20,400万元。朗源股份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朗源股份于2017年3月收回全部款项,并于2017年6月补充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朗源股份董事长戚大广,董事兼总经理戚永茂,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丽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相关规定,对朗源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相关规定,对朗源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戚大广、董事兼总经理戚永茂、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丽娜、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本文转载自和讯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