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13号公告可以说是税务师行业的立身之本,对行业的影响意义深远。税务师事务所如何应对新情况?笔者认为,税务师事务所要内外兼修,健康发展。
一、税务师事务所经营模式面临调整压力
13号公告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涉税专业服务领域具有高度专业的特点,特别需要强调在税法事实中人的因素。作为税务师事务所,引进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股东能够有效解决涉税专业服务供给不足和税务师知识结构断层的问题。税务师事务所可采取合伙或者公司形式,但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自然人担任,没有给税务师事务所等法人组织作为税务师事务所的股东留下空间,而目前中税协认定5A集团所中80%以上是采取的母子结构,所以13号公告对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管理是有着巨大影响的,松散型的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或者联盟体制是不利于事务所风险控制的。反观同期公布的《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资产评估机构自主管理的内容包括: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独立性、集团化、职业风险金等,挖掘资产评估机构自身潜力,加强资产评估机构质量和风险防控,鼓励评估机构多元化发展和做优做强做大。
二、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13号公告规定,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拟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中税协需要根据13号公告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列举的6大类192项办税事项,分期分批制定各类涉税专业服务需要的业务规范,试行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施。
拟制这些规范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什么呢,对于涉税鉴证是税务师专属业务时期的规范制定的指导思想是否需要调整?因为这涉及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在内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以及执业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的问题。目前,税务师事务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如何有效落实涉税鉴证准则以及内部质量控制规范。随着13号公告的出台,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恢复与税款数额直接相关的报告的增加,税务师事务所需要考虑如何有效控制风险。13号公告规定税务机关所需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也就是说,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与税款数额直接相关的报告基本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不相关了,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纳税申报前基本不可能要求纳税人提交报告而是在纳税评估、其他后续管理等环节直接采购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而出具与税款相关的报告,因此对于现有鉴证报告范本中申明报告仅用于纳税申报不得用做其他用途的申明应该作修改。
三、整合资源跨界发展
税务师行业需要进一步提高涉税专业服务工作水平,在市场开放下,克服困难并看到行业优势和未来的发展。积极推动税务机关政府采购税务师等专业鉴证、审核服务作为合理性的证据采信,形成更好的市场经济税制基础。日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报告中指出税收征管升级可推升GDP增长,身处税收征管环节之中的税务师及其税务师事务所,通过专业服务推动经济增长,应该得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尊重。
将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当作税务师的使命,不仅需要智慧,而且更需要勇气和坚定不移的信念。税务师事务所要加强队伍综合素质建设,提高核心竞争力。同时整合资源跨界发展,将业务触角延伸至会计领域、税收法律顾问领域,并开展与相关行业的战略合作给纳税人提供贯穿业务全流程、全方面、无死角的服务。
以纳税人需求为中心提供有行业特色的服务。譬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为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后是否还能提供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呢?同样的服务对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服务机构也是很有必要的,为税务师事务所开发此类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提供专业治疗服务。发现并检查出纳税人存在的税收风险不应成为税务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在大数据时代,税务机关完全可以通过金税三期提供纳税人各税种的风险识别,但仅是提示而已,没有也不能提供如何应对或者解决问题,而这将是税务师业务转型的方向和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