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就公司关
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
董事会本次会议对财务总监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方言女士具备所任职务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符合任职资格,未发现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亦未发现方言女士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同意聘任方言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朱清滨、倪健、涂勇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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