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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集团财务总监及若干会计辞任 延迟发布全年业绩

2017-04-06 中国财务总监网
 
  新昌集团控股(00404)公布,公司已于2017年3月14日公告,公司宣布原定于2017年3月31日举行董事会会议,以(其中包括)批准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业绩公告,以及考虑派发末期股息(如有)。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9(1)条,公司须于不迟于公司财政年度年结日后3个月的日期(即2017年3月31日或之前)刊发有关其2016年全年业绩的公告。
 
  董事会宣布,全年业绩将延迟刊发,由于公司需要更多时间落实有关全年业绩的账目,而此乃由于集团财务总监及若干会计员工辞任;集团中国业务的重新调整;及集团中国管理团队的重组,因此,需要更多时间收集及取得会计资料、文件及凭证,以供公司核数师完成彼等有关公司全年业绩的审核程序。
 
  于与核数师商讨后,公司预期其全年业绩的刊发将延迟至2017年4月18日前后而非2017年3月31日。因此,批准刊发全年业绩的董事会会议将推迟至董事会将予厘定的日期而公司全年业绩将延迟刊发。
 
  未经审核全年业绩的资料有待与核数师商定,惟公司审核委员会已先行对其进行审阅。公司正与公司的核数师合作尽快完成审核工作。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以通知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改期后批准刊发全年业绩的董事会会议日期。
 
  上市规则第13.49(3)条规定,发行人如未能刊发其初步业绩,则必须公布其根据尚未与核数师协定的财务业绩而编制的业绩(如具备该等资料)。董事会于审慎周详考虑后,认为公司此阶段不宜刊发集团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经审核管理账目,原因在于有关管理账目或未能准确反映集团的财务表现及状况,而刊发未经审核管理账目可能会引起混淆,且可能对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所误导。
 
  董事会承认,延迟刊发全年业绩将构成不遵守上市规则第13.49(1)条。由于延迟刊发公司的全年业绩及上市规则第13.50条的规定,公司已申请自2017年4月3日上午9时正起停牌,并将继续停牌直至刊发全年业绩。
 
  ▎本文转载自智通财经网,再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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