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经审议俞可飞生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未
发现其中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2、俞可飞生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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