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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中交易对价支付方式的分析及案例小结

2017-03-24 中国财务总监网
 
  并购交易中,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看似不起眼,实际往往是一个交易双方重点博弈的问题。在确定支付方式时,对于资产出让方而言,往往考虑的是尽快取得交易对价,避免夜长梦多;对于资产收购方而言,除了自身的筹资能力这一客观因素外,重点应当是考虑如何通过支付方式条款的设计,达到既能满足交易对方需求或排除交易障碍、从而快速锁定及完成交易,同时又能够降低交易风险的目的。为此,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定金、预付款、分期付款、返还交易对价、违约责任等多种安排达到上述目的,现结合挂牌公司相关案例予以分析与小结。
 
  【案例1:瑞贝科技收购资产】
 
  本次交易为瑞贝科技收购史仲学持有的科达斯20%的股权和SHIWEN持有的科达斯80%的股权。
 
  1、在本次收购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瑞贝科技向史仲学支付800万元定金,在瑞贝科技股东通过关于本次收购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后,上述定金自动转为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因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尚欠德冠生物债务,瑞贝科技将800万直接支付给德冠生物。交易对方确保德冠生物在收到款项后一个工作日向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益小贷公司”)清偿所欠债务。
 
  2、在瑞贝科技股东通过关于本次收购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瑞贝科技向史仲学支付68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
 
  在瑞贝科技支付该笔款项的5个工作日内,交易对方向瑞贝科技移交德冠生物的生产配方(包含金冲浆、粘合剂等德冠生物日常生产经营常有的品种)、德冠生物的各类印鉴及证照、操作网络银行所需要的令牌密码、德冠生物所有的不动产及动产、德冠生物管理权。
 
  3、在科达斯公司股权变更办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瑞贝科技向史仲学支付1320万元股权转让款。
 
  4、2019年5月31日前,瑞贝科技向史仲学支付剩余的800万元股权转
 
  让款。
 
  【案例2:信汇金融出售资产】
 
  本次交易为信汇金融向广东商联支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让子公司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65%的股权。
 
  (一)付款安排
 
  1、广东商联已于2015年12月15日向信汇金融支付收购意向协议的诚意金人民币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该诚意金自动冲抵作为第一期股权转让款。
 
  2、协议各方签订本协议后,即时共同协助目标公司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启动向人民银行的报批工作,在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书面同意的批复后五个工作日内,广东商联向信汇金融账户汇入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912.50万元(大写贰仟玖佰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包括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在内,广东商联需累计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70%,共计3,412.50万元(大写叁仟肆佰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3、在目标公司收到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的五个工作日内,广东商联向本协议中约定的信汇金融收款账户支付剩余30%的股权转让价款,即第三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462.50万元(大写壹仟肆佰陆拾贰万伍仟元整)。
 
  (二)返还交易对价安排
 
  信汇金融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后,交易双方共同协助目标公司向人民银行履行报批手续,如目标公司递交报批资料之日起的180日届满时(交易双方可以协商延迟该180日的期限,如不能达成一致的,则仍以180日为期),人民银行未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意见;或在该180日届满前人民银行已作出不同意的批复的,则《股权转让协议》自动终止,交易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信汇金融已收的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应在合同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广东商联。
 
  【案例3:佰信蓝图收购资产】
 
  本次交易为公司以支付自有现金的方式购买周建忠、马俊强、霍美玲、周锋、李克伟、孙良和原秀珍共七名自然人所持有的紫峰科技100%股权。
 
  (一)分期付款安排
 
  1、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佰信蓝图应按《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二条2.2约定的金额比例,向交易对方各方支付总计400.00万元首付款。
 
  2、本次资产重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完备性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佰信蓝图按《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二条2.2约定的金额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各方支付总计200.00万元。
 
  3、佰信蓝图于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股权转让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10个工作日内,按《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二条2.2约定的金额比例向交易对方各方支付剩余款项;
 
  (二)分期付款与过渡期损益的安排
 
  过渡期间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承担。对过渡期间的亏损,佰信蓝图有权:扣除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应付而未付交易对方的款项予以弥补。或者,发生或发现过渡期间亏损事实后,要求交易对方在3日内以支付现金的形式予以弥补
 
  (三)返还交易对价及赔偿安排
 
  1、若本次交易未能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批准而被佰信蓝图股东大会否决的,资产出让方应于否决议案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佰信蓝图返还取得款项。
 
  2、若因交易对方中一方或各方或标的公司的原因,致使本次交易未能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批准而造成佰信蓝图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作出否决议案的,交易对方各方除应当依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3.2.1条约定向佰信蓝图返还首付款外,交易对方各方还应当对佰信蓝图因筹划、实施本次交易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若交易对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首付款,每迟延一日按应返款总金额的0.5%向佰信蓝图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小结:
 
  1、分期付款能够有效控制交易风险和交易节奏。收购方可以通过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条款,在相关条件(如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权部门批准、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等)达成的前提下,才支付相应比例的对价;同时,也可以结合分期付款的安排约定出售方分阶段履行相应义务。
 
  2、为了锁定交易或者排除交易障碍(如交易对方因存在大额负债股权处于质押状态)经交易双方协商,在合同生效前或生效后,收购方可以向出售方支付预付款。
 
  该预付款可以作为定金认定,也可以不作为定金认定,取决于双方的协商结果。但是,如果作为定金认定,需在交易协议中明确“定金”性质,否则发生违约行为时守约方将无法主张双倍罚则。
 
  3、可以设置标的资产过渡期发生亏损时,收购方有权直接在未支付的对价中扣除的条款,避免交易对方未能及时弥补的风险。
 
  4、为了降低交易风险,可以约定如交易未能获得股转公司及其他有权部门批准,导致交易失败,则出让方除了需向收购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外,如果是由于交易对方或标的公司的原因,还需赔偿资产收购方的损失。
 
  5、此外,为了降低交易失败的成本,还可以在交易协议中增加关于不同情形下交易失败时中介机构费用等交易成本的承担主体、分担比例等条款,避免届时就约定不清导致交易双方争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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