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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夹层告劣后,劣后告大股东

2017-02-10 中国财务总监网
 
  阳煤化工50亿借壳*ST东碳
 
  当时名字还叫做*ST东碳(戴帽前叫做东新电碳)的600691在2011年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由重大资产出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两部分组成:(1)向自贡市国资委下属的自贡国投出售本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业务及附着于上述资产、业务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净资产出让的方式出售给自贡国投,资产评估价值最终确定为-2,522.89万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元。与此同时,东新电碳原有全部员工由自贡国投承接,使上市公司成为零资产、零负债、零人员的“净壳”;(2)上市公司向方为阳煤集团、海德瑞、中诚信托、北京安控、信达公司、河北惠捷、河北正发、丁连杰、滕文涛等相关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阳煤化工100%股权及部分股东持有的阳煤化工下属公司的股权,即和顺化工51.69%股权、正元化工60.78%股权、齐鲁一化17.97%股权(第一稿方案里面包含恒通化工2.27%股权,主要是内部员工持股,也是一堆扯皮的事,此处省略2万字…有兴趣的小伙伴自行脑补)。最终根据评估确认交易定价为48.97亿元,以发行价格10.36元/股,发行4.73亿股方式用于购买前述资产。
 
  由于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香凤企业,持股比例28.58%,实际控制人为张涌;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和控股股东均发生了变化,控股股东变更为阳煤集团,持股比例为38.49%,实控人变更为山西省国资委。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所以最终构成借壳上市。
 
  上述借壳事项差不多折腾了两年最终于2012年10月完成,而对应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也将于次年10月上市流通解禁,然而就是其中中诚信托持股的168,594,182股(初始发行数量为67,437,673股,阳煤化工于2013年5月进行了10送15的除权除息)成为了本次几方撕逼的地方,原来中诚信托也只是“通道”而已,真正的资金方另有其人。
 
  夹层告劣后,劣后告大股东
 
  根据上述湖南省高院的民事判决书来看,本次中诚信托持股为结构化产品,资金方共有劣后(一般信托受益人)、夹层(次优先级受益人)和优先(优先级受益人)三类。而出现扯皮的地方就在于夹层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西藏华鸿”)作为原告方,将劣后也是本次借壳方案的操盘手北京安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安控”)告上了法庭,且索赔未达到投资预期收益等共计3.57亿元。
 
  在A股市场中,最为定增并购圈内小伙伴关注的莫过于借壳上市,以及各种神一样存在的大佬和交易方案,都传说这个里面有各种利益切分,但到底怎么设计的恐怕鲜为人知,且业内人士也是讳莫如深,而这份2万多字的判决书恰恰揭示了不少借壳上市资本运作的细节,交易参与各方的利益牵扯也是可见一斑。ps.这份判决书看了好几遍,真心烧脑!!
 
  2016年12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华鸿与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湖南湘晖”)、北京安控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北京安控向原告支付投资回报款3.57亿,并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20万元。判令湖南湘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如下:
 
  一、由被告北京安控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6年3月31日的投资回报款357386431.07元。2016年4月1日以后的投资收益,以357386431.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的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北京安控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00元;
 
  三、由被告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安控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那么到底是什么出现了上述纠纷呢?实际上,本次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双方交易仅涉及了中诚信托、北京安控的两方股份。其中,中诚信托投资阳煤化工公司的6.68亿元资金来源于北京安控、中诚信托公司与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于2009年11月9日联合发起设立的泉源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2009年11月6日中诚信托、北京信托、北京安控所签订相关协议的约定,中诚信托公司、北京信托公司各持有2.5亿元的优先受益权,北京安控持有1.68亿元的一般受益权,北京安控按照每年15%的比例(其中12%为收益、3%为管理费)向中诚信托、北京信托支付固定回报。泉源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后,中诚信托、北京信托和北京安控按照1:1:8的比例分配剩余收益,具体分配方式以《泉源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显然,从收益分配比例可以看出,这一轮结构化产品搭建的时候,劣后方仅为北京安控。
 
  此后因为2010年初,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但凡涉及房地产的借壳资本运作几乎停滞,*ST东碳原来的借壳方重组方西安紫薇地产有限公司及相关方湖南湘晖借壳方案失败。也就是在这个之后,北京安控带着阳煤化工出现在了*ST东碳新的交易方案当中。
 
  如前述,*ST东碳在2010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了新版的阳煤化工借壳方案,且前一版借壳参与方之一的湖南湘晖也与北京安控达成了协议,参与到这一轮的借壳交易当中,并作为合作方双方签订了《阳煤化工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湖南华鸿(西藏华鸿的前身)、湖南湘晖将4.1亿元资金投入借壳项目的运营中。因此有了针对上一轮结构化产品的调整,即根据上述合作协议,西藏华鸿投入的4.1亿元资金以信托计划的方式进行运作,通过操盘方北京安控的安排,5800万元认购由后者发起的泉源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次优级受益权,余下3.52亿元按照合作协议的有关约定支付给北京安控,最终项目的投资回报为优先获得北京安控在泉源1号中的预期信托利益。如重大资产重组延期过会,则约定清理《原协议》中的资金占用费,向西藏华鸿结算4.1亿元资金的占用费用。
 
  作为项目标的阳煤化工,则在重组预案中约定,承诺2010年净资产收益率为13%,2011年、2012年、2013年净利润在2010年的基础上每年递增30%;若该利润未能达到,则按照《框架补充协议》,北京安控应向次优受益人,也就是西藏华鸿支付的预期收益及补足差额。
 
  而借壳成功后的阳煤化工并未完成《原协议》中的业绩承诺。2012年10月30日,阳煤化工系列公司已完成上述股份的登记托管与资产过户。但2012年度实际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52万元,比预测少完成1.02亿元,主要归咎于化工行业不景气、新项目受制约、财务费用增长等原因。
 
  如前文所属,中诚信托持股在2013年10月就已经解禁,但不清楚为什么最终拖到2015年项目期限临近才最终清算,期间股票交易价格的浮动收益还是相当不错的,只是在2013年10月解禁期间出现过暴跌,但距离10.36元的发股价格还是有相当浮盈的。下图定点2013年后复权,请注意。
 
  最终截至2015年5月,项目期限临近,因阳煤化工股票价格低迷,作为信托资产的1.16亿股阳煤化工(原*ST东碳,2013年4月更名)股票减持后获得的收益仅能覆盖信托计划中优先受益人的利益,剩余的股票资产以及现金资产都无法向次优级受益人(夹层)西藏华鸿进行分配,故西藏华鸿将劣后方也就是本次借壳案的操盘方北京安控告上法庭。
 
  同时,北京安控认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煤集团”)对标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对西藏华鸿的损失造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本案应当追加阳煤集团有为本案第三人。不过湖南省高院最终认为,因阳煤集团公司并非本案合同相对方,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其不是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安控公司、湘晖资产公司提出本案应当追加阳煤集团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主张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其实,这里面还有更多的案例细节,比如,中诚信托产品2015年到期之后,还搭建了新的资管计划承接了剩余持股等,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欢迎加入社群了解更多案例细节。
 
  ▎本文转载自定增并购圈,再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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