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市场中,有关股份支付的判断及处理的争议由来已久,但其实股份支付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在2006年,我国财政部就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会[2006]3号),该准则自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上述准则,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又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也就是企业以自身权益工具(通常就是股权、股票)低于公允价格转让或赠与员工或其他服务方,以换取他们对企业提供的服务;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也就是企业参照自身权益工具(通常就是股权、股票)价格用现金或资产支付报酬给员工或其他服务方以换取其对企业提供的服务。股份支付的实质就是企业用股权或参照股票价值来支付报酬从而换取对企业的服务,大多数情况下与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有关。
由于股份支付的适用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会导致企业的业绩受影响,有的企业甚至可能因此导致报告期内亏损,可能对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股份支付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算是法律问题。
在实践中,尽管早就有规范股份支付问题的企业会计准则,但是在处理拟上市或拟挂牌企业的股权激励问题上,中介机构对于是否适用股份支付的判断和处理在不同时期、不同板块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证监会也对这些灵活性处理给予了较大的默许空间。正因为同一问题处理方式不一,股份支付问题给准备实施或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拟上市或拟挂牌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困扰。
一、适用股份支付的合理性及争议
根据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会增加公司的管理费用,导致未分配利润减少,资本公积或所有者权益或负债的增加。
一个企业的股东或控股公司把其持有该公司的一部分股权(股票)低价转让或赠与给员工,达到激励员工的作用的同时,受到激励的员工会更努力为企业创造价值,提升股权(股票)价值,股东持有的股权(股票)的价值也得到提升。这过程似乎不会直接导致企业增加费用,然而股份支付为何会导致未分配利润减少,影响企业业绩?因为通常情况下,员工的服务为企业创造价值,对其服务支付报酬的应当是该企业而不是该企业的股东。而合理推论是,因为员工从这部分股权(股票)中可以获取收益,那么企业正常付给员工的薪酬也就自然少了,而这部分少付的薪酬记入企业的费用成本后才能真正还原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尤其是对于一个拟上市公司而言,其市值可以用报告期末税后净利润和市盈率的乘积计算,市盈率在估算基本确定后,通过调节净利润便可以使财富成倍增长。如果不执行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企业通过向员工低价配股,压低员工的工资的方法便可轻松达到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目的。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利润的增加并不能代表企业经营业绩向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执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显然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然而,在通过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后,在财务上会产生一笔股权支付费用,这个费用的多少取决于权益工具公允价格与员工获得权益的对价的差额,并且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因此权益工具公允价格的确定非常敏感,而偏偏公允价格却缺乏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
二、权益工具公允价格的确定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格除了对计算股权支付费用、计算净利润有直接影响之外,判定员工获得权益工具的价格是否存公允也是是否执行股份支付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对于尚未上市的企业,其权益工具的公允价格如何确定在目前尚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于拟IPO企业来说,公允价格也会随着企业处于不同的阶段有较大的变动的空间,一般情况下入股时间靠前的价格都会低于靠后的价格。参考进行过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已过会的企业的做法,目前存在以下几种方式不同的方式:
1、公允价格大于或等于每股净资产值,这是公认的在处理股份支付问题时认定公允价格的底线。但有时候经审计净资产值采用的是以历史成本为主的计量属性,一般情况下,账面每股净资产不能反映每股市场价值,因此以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部分服务年限较短的员工以所谓的公允价入股即便未认定股份支付,也会产生突击入股、利益输送的嫌疑。
在实践中,每股净资产值在很多情况下会依据评估。但由于采用的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法)不同,评估结果亦会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IPO企业会根据结果去选择评估方法,存在人为的可操纵空间。
2、公允价格参考公开市场的价格确定,即对比同类已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但因为本身涉及到“流动性溢价”问题,二级市场价格不能直接作为公允价格,仅能作为参考。
3、公允价格约等于相近时间内外部投资者入股的价格,这也是实践中最常采用以及与对比上述两种方法有优先性的公允价格确定方法,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1)相近时间的界定问题。即距离外部投资者入股时间多久才算是相近时间?目前这个问题仍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引,实践一般认为三个月以内算是相近时间,六个月以上可以不参考外部投资者入股的价格作为公允价格。那么在相隔三个月与六个月之间是否仍认定投资者入股的价格为公允价格则存在一定的灵活性空间。
(2)如果单纯从投资的角度来看,外部投资者投资公司与员工投资公司要承担的风险和义务也是有所区别的,外部投资者投资价格有投资的风险溢价在里面,以此价格作为公允价格来判定员工入股价格是否公允显然也有些不合情理。实践中也允许员工入股的价格略低于外部投资者的投资价格,那么相差多少可以认为员工入股价格缺乏公允也没有一个判断标准。
(3)外部投资者投资价格也可能因为该投资者为企业带来的资源或其他利益而有失公允,因此对于该价格的确定也需要审查外部投资协议中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利益条款。而且根据股份支付的定义,如果该外部投资者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服务而获得低价入股权,则其本身就应当认定为股份支付。
4、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格。采用估值方式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估值方法包括现金流折现法、相对价值法等,这个方法确定的公允价格仅是估算值,而本身估值的方法就存在不确定性,而且随着估值方法不同得出的价格也是有所差别,采用估值方法得出的公允价格也可能存在一定的人为操纵的空间。而对于运用估值模型进行估值,目前国内尚没有运用的先例,也没有成熟的估值模型可供参考。
综合以上各种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可能存在的问题,实践中渐渐出现了结合两种方法来确定公允价格的做法,如“以经审计净资产为基础、以外部投资价格为补充”的确定方法。
三、适用股份支付的判断及规避
从股份支付会计准则对股权支付的定义可知,股份支付包含三个主要特征:一是股份支付的对象是企业的员工或其他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人;二是股份支付的目的是换取员工或其他人为企业提供服务;三是股份支付的交易对价或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相关,并且低于当期的公允价值。理论上,同时具备上述特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需要执行股权支付。
在实践中,以下情况一般认为不是以换取服务为目的,不构成股份支付:
1、公司实施虚拟股权计划,在申报前已落定的,或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的;
2、取消境外上市,将相关股权转回境内的;
3、继承、分割、赠与、亲属之间转让(即使亲属也在公司任职);
4、资产重组或资产整合过程中给予一定的补偿;
5、全体股东的配股等情形;
6、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之外的小股东转让股权的。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间发生符合股份支付的股权交易行为的,也应当执行按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但由于公允价格的确定方法较多,在实务操作中,拟IPO企业如想要实施股权激励又想规避适用股份支付,则可以在引进外部投资者之前先以较低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格,优先让激励对象以该价格入股,在间隔一定的时间后再引入外部投资者,那么在解释股份支付问题时,则可以员工入股价格公允为由不适用股份支付。除此之外,实践中也存在通过修改员工入股的价格条款(如提高合同转让价格,但实际转让价格要低于合同转让价格)或者修改外部投资者的入股的价格条例(如降低合同转让价格,但实际转让价格要高于合同转让价格)来规避股份支付,但这样做存在信息披露不实或其他风险。
四、股份支付的推行过程及执行现状
在实践中,股份支付的执行却在不同时间、不同类型或不同板块的企业中没有得到统一的执行标准。如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证监会会计部函[2009]48号),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这个文件,上市公司是要求执行股份支付最为严格的一类公司。而作为拟IPO或拟挂牌企业,在实践中,因申请时间不同,申请在主板、创业板上市以及跟在新三板挂牌不同,对于企业是否适用股份支付的要求也不一样。2011年之前,股份支付并不是证监会关注的重点,在此之前很多拟上市企业虽然客观上存在股份支付,但可以选择是否按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2011年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6月13日过会,以下简称“瑞和建筑”)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对该公司于2009年7月发生的股权转让按股份支付处理进行了披露。2009年7月24日,发行人的前身瑞和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其控股股东深圳市瑞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广州市嘉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同一次的股权转让存在明显的价格差异,最终按股份支付,认定每股公允价格为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按员工入股与公允价格之间价格差计算1600万元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冲减了当期利润(参见《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现股票招股说明书》第42、214、229页)。瑞和建筑虽然不是第一个执行股份支付的拟IPO企业,但这个案例却预示着证监会开始审查IPO过程中的股份支付问题。但由于当时创业板IPO对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有较高的要求(要求净利润或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如果要求全面适用股份支付会导致很多企业因净利润不能达到持续增长的指标而不能过会。因此,在实践中创业板IPO一直没有强制要求执行股份支付。
2014年5月16日,证监会正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取代了原来的暂行办法,放宽了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这也意味创业板IPO适用股份不再因为净利润减少问题构成上市的财务障碍。
2015年5月29日晚,全国股转系统公布了涉及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审查要点、文件模板、常见问题解答及审查进度表等四项文件,并特别就股份支付问题进行解答,要求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在股票发行业务中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情形的,均应适用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并相应进行账务处理。
实践中普遍认为,创业版虽没有要求强制执行股份支付,但目前主动适用股份支付的趋势越来越明显。2015年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情形的,未适用股份支付过会案例已为数不多,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一家。该公司2015年3月份在创业板成功过会,根据其招股说明书,该企业的第二大法人股东宁波美康盛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投资”)持有发行人15.6817%的股份,持股数为7840825股。2011年10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邹炳德以及其胞弟邹继华(也是发行人的第二大自然人股东)两人分别持有盛德投资的90%及10%的出资额,注册资本合计为200万元。2011年11月29日,其二人同时向发行人的36名核心员工转让盛德投资的23.0843%的出资额,转让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作价19.60元,转化发行人股份为每股5元[即(19.60×2000000×23.0843%)÷1810000]的价格,也就是发行人36名核心员工间接持有发行人3.62%(即15.6817%×23.0843%)的股份,间接持股181万股。与此同时,浙江优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创业加速器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展澎投资有限公司则以每股7元的价格增资发行人,三家公司增资后持有发行人。也就是说,发行人存在其管理层及核心员工以明显低于外部投资者的投资价格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然而根据发现人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并没有执行股份支付确认因股份支付产生的管理费用362万元。这家公司的成功过会预示着,在实践中创业板仍可以不执行股份支付。
虽然股份支付的初衷是为了使一家企业财务报表尽可能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但由于相关的制度仍不完善,适用股份支付的企业仍存在很大的操纵报表的空间,有关股份支付的规定仍需不断地完善与修订。这也表明在IPO过程中需要处理股权支付问题时,更考验中介机构的对上述问题的认识把握及处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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