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本册汇集了2016年申报项目,旨在为企业2017年申报项目提供参考依据。
政府补贴相关政策的扶持方式大致分为几类:政府补贴、政府奖励、税收优惠、资质认定等。
发改委
1)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方案的通知
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一是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二是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科研计划或行业标准的制定。
拟申报单位需至少与1家同行业或产业上下游相关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围绕本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建立长久合作共建机制。
2)关于组织实施2017年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互联网+”重大工程的通知
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范围:“百兆乡村”示范工程、农村宽带覆盖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宽带乡村”配套支撑工程。
“互联网+”重大工程范围:“互联网+”协同制造云服务支撑平台、工业机器人智能系统、人工智能基础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数据开放服务的物联网管理平台、物联网广域通信网络系统。
3)关于请组织申报“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促进传统行业融合互联网范围:智能化协同制造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物流信息互通共享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互联网医疗救治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互联网教育关键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
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范围:深度学习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类脑智能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
4)关于请组织申报大数据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提升大数据基础技术支撑能力方面:建设大数据系统计算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大数据系统软件国家工程实验室、大数据分析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大数据流通与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大数据协同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提高大数据应用技术水平方面:建设智慧城市设计仿真与可视化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城市精细化管理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医疗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教育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社会安全风险感知与防控大数据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工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空天地海一体化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科技部
1)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6年度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前。申报项目时必须有1个外方单位共同参与申报。外方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外注册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项目外方参与单位应指定一名外方牵头人。外方牵头人原则上195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工作时间在国外单位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应担任高级研发职位或具有博士学位。
3)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干细胞及转化研究等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干细胞及转化研究”、“纳米科技”、“量子调控与量子信息”、“蛋白质机器与生命过程调控”4个重点专项中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均应为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负责人须同时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
4)关于组织开展2015-2016年度创新型(试点)企业及加盟企业信息采集和需求征集工作的通知
采集范围:创新型(试点)企业和2014年各省推荐加盟企业。
采集内容:2014和2015年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创新资源信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企业问卷调查表。
采集用途:采集的信息将作为创新型企业评价监测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开展科技资源专题服务的需求来源和创新型企业培育的重要参考,有关政策建议将为对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提供决策参考。
5)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专业性平台。
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6)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精准医学研究等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1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申报当年不超过60周岁(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工信部
1)关于印发《智能硬件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2016-2018年)》的通知
提升高端智能硬件产品有效供给:面向价值链高端环节提高智能硬件产品质量和品牌附加值,提升高端智能穿戴、智能车载、智能医疗健康、智能服务机器人及工业级智能硬件产品的供给能力。
加强智能硬件核心关键技术创新:瞄准产业发展制高点,组织实施一批重点产业化创新工程,支持关键软硬件IP核开发和协同研发平台建设。掌握一批具有全局影响力、带动性强的智能硬件共性技术。
推动重点领域智能化提升:深入挖掘健康养老、教育、医疗、工业等领域智能硬件应用需求,推动智能硬件产品的集成应用和推广。
2)关于开展2016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申报主体: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申报范围:产品类型:办公产品、家居产品、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纺织服饰、五金制品、文体休闲用品、交通工具(轻便型)、医疗保健产品、儿童及特殊人群用品、电子信息及通讯产品、智能机器人、智能可穿戴产品等。概念作品:围绕上述类别产品,提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结构升级要求、具有前瞻性的设计作品。
3)关于征集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通知
征集范围:尾矿及共伴生矿、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冶金渣、含铁尘泥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装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橡胶及轮胎、废旧金属、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旧机动车、废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及建筑废弃物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装备。
申报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标准;技术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工艺成熟、经济合理;已有应用实例,且连续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产权明晰。
4)关于开展2016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的通知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试点示范项目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需安全可控。
项目须符合《2016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中相应模式的具体要求。项目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五个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
5)关于开展2016年质量标杆活动的通知
基本条件: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质量标杆所运用的主要管理方法(技术)在申报单位已成功应用并取得可证实的实践效果。申报单位承诺分享交流质量标杆典型经验。
遴选标准:科学性和创新性:所应用的管理方法符合普遍性认知的科学规律,符合质量品牌管理发展趋势。系统性和示范性:典型经验应展示管理方法如何得到系统性应用,典型经验应对关键环节重点说明。显效性和发展性:有证据表明,通过应用该管理方法,企业的质量品牌水平得到提升;应用信息化、智能化和“互联网+”理念提升企业质量管控能力的典型经验(技术)在同行业应具有广泛适用性和可推广前景。
6)关于开展《中国制造2025》重大项目库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征集范围:《中国制造2025》重大项目库要紧紧围绕3类投资项目:一是《中国制造2025》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生产力布局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二是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宽带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通信项目、重大国际通信项目等;三是工业和通信业企业“走出去”重大项目,包括境外建设研发和生产基地、境外产业园区、境外信息设施建设等项目。
财政部
1)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推动中西部地区及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产品进口。
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鼓励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引导有序开展重点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业务:鼓励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业务。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规定,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文化部
1)关于2017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范围和条件:申报作品包括京剧、昆曲、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曲艺、木偶剧、皮影戏及主题性音乐会、歌舞晚会等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应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首演的剧目。应当是各地、各单位的年度重点创作剧目。
申报对象:全国各种所有制艺术表演团体。
2)关于开展“中华优秀传统艺术传承发展计划”2016年度戏曲专项扶持工作的通知
“名家传戏——当代戏曲名家收徒传艺”工程:授课工作须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录制汇报演出光盘。每位艺术家授课补贴费3万元,资助2名学生每人排练费2万元。
国家重点京剧院团创作扶持项目:2016年,文化部将围绕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反映现实生活、爱国主义题材,择优征集4部新创作京剧剧目予以重点扶持。每个入选剧目将给予80万元资助。
昆曲传统折子戏录制:2016年,将资助全国7家昆曲院团整理和录制100出传统折子戏。每出折子戏录制给予3万元经费补贴。
地方戏曲剧种文献、资料数字化影像化保存:2016年文化部将继续资助10个地方戏曲剧种文献、资料等的数字化影像化保存。每个剧种10万元经费补贴。
知识产权局
1)关于申报全国专利文献服务网点的通知
申报范围:专利文献服务网点的申报主体为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图书情报机构等。
申报条件:具备较为完善的使用专利信息资源的工具或手段;设有专人全职管理专利信息资源并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具有2年以上开展专利信息咨询服务、专利信息培训工作的经验;每年开展专利信息咨询服务、专利信息培训的次数累加不少于10次。
2)关于开展第二期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选拔范围: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选拔范围涵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图书情报机构等。
选拔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掌握知识产权和专利信息等基础知识。从事专利信息相关工作2年以上(含2年)。曾参与专利数据加工、专利信息分析或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与服务等工作。
3)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工作创新项目的通知
2016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工作创新项目以实施专利战略“三大主体任务”为主线,围绕引领型、支撑型和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建设。
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必须以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为主体,可与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审协中心等联合申报。
经费要求:入围知识产权引领型、支撑型和特色型强省试点省可申报3-4个项目,其他省份限申报1-2个项目,每个项目申报资金为10万元-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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