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年来,军工产业的军民融合已作为了国家战略并受到高度重视。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国务院、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科工计[2012]733号)、《2016年国防科工局军民融合专项行动计划》(科工计[2016]204号)等文件,明确提出了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发展理念,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吸引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大力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进程。
在当前政策背景下,军工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平台获得充足的发展资金,推动我国国防事业的现代化建设。但由于大多军工企业涉及资质许可、前置审批等程序和要求,如不能充分了解政策法规,将造成中介服务机构无法高效甚至不能提供合格的服务。审慎从事服务工作,是每位中介机构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本文拟就军工企业重组上市业务中的资质许可注意要点做简要归纳。
二、军工企业的基本资质
我国军工生产企业的资质主要包括《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法[2015]2号)的有关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审查制度。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装备的总体,关键、重要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的单位;第二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其他军队专用装备和一般配套产品的单位;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军选民用产品的单位。申请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应当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申请第二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取得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且由采购方与承制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通过相应的保密资格认证;申请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取得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应向采购方提供保密承诺书”。另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总装备部令第13号)规定,“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该许可应有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因此,《保密资格单位证书》和《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实际是申请《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前置资质文件,从事军工生产的企业根据不同的军品类型要求,具体以其实际产品情况取得相应不同的生产资质许可。
三、军工企业重组上市中涉及的基础资质及审批注意要点
(一)军工企业重组上市可能涉及国防科工局的批准
根据国防科工局《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号,以下简称“20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涉军企事业单位,是指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军工事项,是指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和能力建设项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条件、国防知识产权、安全保密等事项”。其中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涉军资产(企业)、涉军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或现金收购资产、上市公司出让涉军资产、涉军资产置换,须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第十八条规定,“申报单位在重组方案确定后,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申报材料,履行规定的审查程序。未通过国防科工局军工事项审查,涉军企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实施重组”;第二十条更加明确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在方案完成后及时向国防科工局申报;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应在上市公司证券停牌后15个工作日内(不需停牌的,在公告预案前),向国防科工局申报,履行规定的军工事项审查程序,并接受国防科工局指导。未通过国防科工局军工事项审查,上市公司不得公告有关预案,以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法定程序。正式方案出现重大调整的项目,须重新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因此,军工企业(指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取得国防科工局原则性同意的批复是重组的前置条件,中介机构应在重组方案确定后先行启动国防科工局的审查程序,避免因未及时获得或不能获得国防科工局的批复而影响整体重组的进程。如成飞集成(002190),其在2014年拟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即因未获得国防科工局的原则性批准而未能实施【该事项实施时适用的《涉军企事业单位重组上市军工事项审查暂行办法》(科工财审[2010]1718号)第四条即规定“国防科工局负责涉军企事业单位重组上市军工事项审查”,该文件已被《209号文》替代并予以进一步明确】。因此,国防科工局的前置批准是军工企业重组、上市首先要过的第一道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9号文》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但控股子公司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实施本办法规定的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行为,按照本办法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现有案例中,即存在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上市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过程中,因其下属子公司持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而履行了国防科工局前置审批程序的情况。涉及的具体操作过程,由于《209号文》颁布时间不长,建议中介机构人员事前咨询当地国防科技工业局/办公室,以确定最新的申报规范要求,避免因履行程序不足而影响项目进程。
(二)中介机构及人员需具备开展军工涉密业务的资质
根据《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科工改[2007]1371号)和《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科工安密[2011]356号)等文件的规定,对军工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等服务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并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并发放《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从事军工业务咨询服务单位的涉密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专项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安全保密培训证书》。同时,军工单位与咨询服务单位需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保密内容、保密要求、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并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相关条款,不对外披露任何涉密信息。
因此,作为军工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应当仔细核查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军工咨询业务是否具备上述资质许可,确保军工备案及培训证书在法定有效期内以及出具正式文件的签字人员具备军工业务从业资格,并将相关文件作为底稿备查。
四、结语
综上所述,军工企业重组上市业务中,充分了解相应资质及许可要求是进行后续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各中介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基本体现,更是为军工企业重组上市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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