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应税服务的提供对象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自己,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自己给自己提供服务的情况,即“自我服务”。那么保险公司“自我服务”该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呢?
一、政策法规
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自我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上述两种情形属于税法规定的非经营活动的情形,不征收增值税。
例1:(员工工资服务不征税)某运输公司员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驾驶单位车辆为单位承揽业务进行运输,将货物从北京运送到沈阳,运输公司按里程支付给该员工工资。
例2:(为员工提供服务不征税)某集团公司自办职工福利食堂为员工提供的免费餐饮服务或公司自有通勤车为员工上下班提供的班车服务。
二、地方口径
本文提到的保险公司为自有车辆提供保险服务显然不属于上述的两种“自我服务”情形,但各地税局实操过程中却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列举如下:
【大连国税】财险公司自有出险车辆,在自家公司保险,如何处理?如何开票?(2016.5.25)
答:不视同销售,不开具发票。(理解:意思是你可以自已保险,但不需要开具发票,不具有选择权。)
【辽宁国税】财险公司自有出险车辆,在自家公司保险,如何处理?如何开票?
答:12366答复,保险公司为自有车辆提供保险服务不得自已给自己开具发票,不缴纳增值税。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纳税人向自己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时,能否向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7.21)
答:纳税人向自己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如保险公司为自有车辆提供保险服务等,可以向其自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可以按规定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安徽国税】财险公司自有出险车辆,在自家公司保险,如何处理?如何开票?(2016.8.2)
答:12366答复,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开具发票或者不开具发票。(理解:湖北国税和安徽国税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了纳税人选择权。)
【注】:按湖北国税、安徽国税规定,保险公司为自有车辆提供保险服务,如果该车辆专用于保险公司员工的上下班通勤车服务,属于用于集体福利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提销项税额后由于进项不得抵扣则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按照辽宁国税、大连国税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则不存在缴纳增值税情况。
三、应税范围规定
1、一般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⑴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⑵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⑶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⑷应税行为是有偿的。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特殊例外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满足上述四个增值税征税条件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主要包括:
⑴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⑵存款利息;
⑶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⑷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第二种情形是不同时满足上述四个增值税征税条件但需要缴纳增值税主要包括某些无偿的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此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照章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