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后,中国的流转税只剩下了增值税,营业税已经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但从有关文件的口径来看,此次税制改革仍被称为「试点」。
试点者,全面开展某项工作前,先在一处或几处试做也。目前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了,为什么还叫试点呢?
我想之所以这么称呼,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增值税的立法工作尚未完成,纳税人的行业特性不同,经营特点不同,所对应的税制设计,征收管理方式,收入分成等都不同,因而有必要在试运行一段时间,逐步加以完善成熟后,最终形成全国全行业统一的增值税法,将我国最重要的一个税种纳入税收法定原则。
在试点工作结束前,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就被分为两类,一是原增值税纳税人,一是试点增值税纳税人。前者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具体税目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后者适用36号文,具体税目包括销售七种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不必说这些纷繁复杂的适用关系纳税人是否能够掌握,也不必说那些复杂纷繁的税目纳税人是否能够区分,单从法律条款规定应该简洁明了这一条原则来看,现行制度就有可改进的空间。
货物:有形动产,区别于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劳务: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生产性劳务
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
其中的货物,又依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不同再次细分为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
于是我们就有幸看到了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那一波三折、荡气回肠、余音绕梁的奇葩表述: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假如上一段话出现在高考作文中,评卷老师给的分估计不会太理想。
受会计准则启发,能不能在增值税立法中,把现有的税目简化为两类:商品和服务。商品包括: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服务包括:加工、修理修配、生产性劳务和试点的七种服务。同时,将现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统一用「长期资产」术语替代。
改写27条第一款如下:
「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商品和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兼用于上述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的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这个建议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