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财税[2016]94号文《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引起了较多读者的关注,今天有幸和某大型供热集团的赵东方老师一道,尝试对94号文进行几点解读。
一、地域范围:「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二、适用企业:注册地在「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其中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三、适用税种: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增值税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示:
1、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期间是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结束一般为次年的3月中下旬,2018年供暖期结束于2019年3月份。
2、只有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收入免税,向非居民个人(如单位)供热取得的采暖收入及其他非供暖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3、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4、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收入,无论发票抬头及支付方为居民个人还是单位,选用免税政策后,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非供热企业放弃免税,但一经放弃免税,36个月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免税。
5、单位为职工承担的供暖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非居民的供暖费,可取得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可凭票抵扣13%。
6、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将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7、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举个栗子:某热力生产企业A本身无供热管网,某供暖期向热力经营企业B出售热力,取得收入10万元,B通过供热管网向客户供热后,取得采暖费收入12万元,其中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为9万元,则B企业免税收入为9万元,A企业免税收入为10万元×(9÷12)=7.5万元。
热力生产企业与热力经营企业的这种协作,各自免税金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经营企业向居民供暖收入的比例,在实际的征管过程中,是靠按月填报《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实现的。
五、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
1、执行期限是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结束期与增值税不同。
2、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经营企业供暖,生产企业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免税问题,94号文未明确可按增值税口径计算,经咨询部分税务机关及供热企业,地税机关对土地税和房产税的免税计算方法,认可增值税的口径。
3、不同类型供热企业,房产税土地税免税额计算方式不同,总结为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