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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签税收多边协议 企业套利空间将压缩

2013-09-10 admin
 

  编者按:自金融危机之后,打击跨国逃税避税一直是全球热点。多家跨国企业都曾被抨击有过逃漏税行为,这些企业包括谷歌、亚马逊、苹果和星巴克等。《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一项旨在通过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条约。

  8月27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中国政府和总部位于法国巴黎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此举拉开了我国参与国际多边税收合作机制的新篇章,为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扩大国际税收征收网络和提高对跨境纳税人的税收征管与服务水平迈出坚实步伐。

  加入公约有助跨境税收征管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一项旨在通过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条约。

  这一公约由OECD与拥有47个成员国的欧洲委员会1988年1月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共同发起,并向两组织的成员开放,1995年4月1日生效。为了吸引更多的非OECD和非欧委会成员国加入,2010年4月6日,《〈多边税收行政互助公约〉修订议定书》诞生。近年来,该公约影响快速上升,正日益成为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新标准。

  王军在签约仪式上说,《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中国签署的第一份多边税收协议。这一协议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之际签署,标志着中国税收领域的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和扩大,具有重要积极意义。近年来,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展现了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加入该公约,将有利于中国进一步扩大国际税收征收网络,拓展国际税收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有利于提高中国对跨境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和服务水平。

  自金融危机之后,打击跨国逃税避税一直是全球热点。多家跨国企业都曾被抨击有过逃漏税行为,这些企业包括谷歌、亚马逊、苹果和星巴克等。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全球化进程加速了跨境的资金流通,也加剧了跨境逃税及避税活动。这也促使各国税务机构从双边合作提升至多边合作。“打击国际逃税避税行为不是一个国家可以单方面完成的,它需要各个国家相互协作配合。”施正文说。

  7月在墨西哥举行的G20财长会议期间,OECD发布报告称,一些跨国公司利用法律漏洞或“避税天堂”“合法”避税的现象十分严重,国际联手打击跨国公司避税已成为刻不容缓的议题。

  毕马威中国合伙人赵希尧向本报记者介绍, 今年7月,OECD 推出了15条针对跨国公司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的行动方案,其中第5条谈到各国之间应该进行自发的和强制性的信息交换,增强跨境税务安排在各个相关国家的透明性;第15条提出各国之间可以建立多边性质的公约,集中实现国际反避税。

  “因此,对于中国来说,加入税收合作公约的国际大环境已经成熟,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积极相应国际合作的体现。另外,公约中包含的各种信息交换机制,可以有效提高我国自身税收管理水平,加强对境内外企业的税收监管,有效地遏制避税逃税行为。”赵希尧说。

  适用公约 我国税收法律需进一步完善

  据了解,《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共6章32条,规定的征管协作形式包括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7月,G20财长会议支持OECD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框架内的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作为全球税收情报交换的新标准。

  何为情况自动交换?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告诉本报记者,所谓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是指各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根据约定,以批量形式自动提供有关纳税人取得专项收入的税收情报的行为,专项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工资薪金,各类津贴、奖金,退休金收入;佣金、劳务报酬收入;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等。

  “过去我国在对跨境交易进行税务检查时,往往局限于国内的层面。比如说对于一些跨境支付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我国税务机关会更多地关注支付的性质与金额是否在国内税法允许列支的范围内。加入了公约后,中国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更见迅速地获得该项支付在接收国是如何被税务定性,是否能够在接收国获得税收减免或者在第三国再次获得税前列支的优惠待遇。如果该项支付的实质被确认为具有混合型的金融工具,中国税务有可能按照国际税务的基本原则,不允许该项费用在国内列支。”赵希尧对本报记者表示。

  在享受便利的同时,加入公约也意味着承担相应的义务。刘剑文指出,加入该公约意味着我国将要承担条约义务。“因此,如何通过国内的立法安排来履行这些义务,即公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不仅是一个具有前瞻性的理论问题,而且是我国国际税收征管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去作深入细致的研究。”

  业内专家认为,正是我国这种现行立法缺失、实践经验阙如的现状将给今后条约义务的履行带来困难。对此,赵希尧认为,这也是中国没有更早加入该公约的部分原因。

  “譬如,在国内税务机关协助境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时,可能会出现追缴的税种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不存在,造成国内税务机关对该税种应该如何征收没有相关指引的问题。”赵希尧直指未来跨境税收征管中可能会面临的尴尬。

  对此,施正文建议,国内法要针对公约完善有关内容的配套制度,就执行公约制定新的操作规程,对国内一些与公约有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此外,关于稽查成本的问题,赵希尧也提出,税务检查需要注重效率,避免出现追缴的成本超出了追缴税款的数额的情形。在执行境外税务检查,缔约国各方通常需要就追缴的最小税款数额达成协议。

  “另外,我国需要建立一支能够有效执行公约的专业人员队伍,这些人员不仅业务素质过高、专业知识过硬,同时应具有丰富的跨境税收检查经验,并且能够与其他国家进行有效的沟通。”施正文补充说。

  因信息不透明的国际税务套利空间将压缩

  中国作为经济大国,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也在实行“走出去”的国际战略。随着经济和贸易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速,跨国经营已成常态。然而各国税率、税收制度和管理存有差异,为跨国公司避税提供了土壤。签署和执行该公约将有助于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

  近年来,我国更加注重完善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税收管理、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四大机制,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积极应对税基侵蚀、利润转移的形势。

  对于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税收管理和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税务总局也在不断强化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保障、信息保障和人才保障,全面推进国际税收管理,不断提升为开放型经济服务的水平。

  那么中国加入该公约后,在税务方面,非居民企业和“走出去”企业又将会面临什么影响?

  赵希尧认为,无论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这些非居民企业,还是 “走出去”企业,其面临的挑战都来自于税务机关掌握了更多境内纳税人在境外关联方的信息。

  “以前的一些税务安排的可行性基于税务信息的不透明性,纳税人在每个国家的税务申报都是局限于本国境内的税务信息。本国的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税务安排的认识往往是管中窥豹,不能从全局上了解,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程度有限,过程繁琐。中国加入了公约后,这些由于信息的不透明而产生的国际税务套利空间将得到极大的压缩。”赵希尧进一步阐述。

  “中国加入该公约,反避税力度加大,对于‘走出去’企业来讲,有利于摸清企业家底,便于增税;对于非居民企业来讲,要想继续钻法律漏洞或利用‘避税天堂’‘合法’避税,将面临本土国和我国双向打击的风险。”施正文扼要总结道。

  非居民企业是指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2006年起,我国根据国际税收惯例,统一将外资企业改称为非居民企业。

  赵希尧建议,对于非居民企业而言,今后要急需关注的中国税务重点,包括常设机构、协定待遇申请、跨境重组、间接转让以及转让定价等问题。对于“走出去” 企业而言,今后要格外监控的税务问题包括受控外国公司、外国税间接抵免、实际管理机构以及转让定价等。纳税人应该对这些税务问题重新审视,修改先前的基于税务信息不透明的假设条件,做出相应的调整,并准备税务文件予以支持。

  小贴士

  在采访中,专家多次提及“避税天堂”一词,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避税天堂”又称“避税港”,源于英文tax haven,有媒体将haven(港口)误作heaven(天堂),所以误译为“避税天堂”,用来特指税率很低甚至是完全免税的国家或地区。

  “避税天堂”早在公元前2000年就存在,当时希腊为了不支付港口税,派出专员在海上相约地点负责买卖方的交易。现代意义上的“避税天堂”出现在20世纪初,由于国际资本流动与主权国家的矛盾而产生,例如瑞士、卢森堡和巴哈马群岛。二战后,欧洲一些小国由于没有获得“马歇尔计划”的资助,转而通过放低限制、建立银行保密制度等措施来谋求获得资金和发展经济。

  OECD认为,“避税天堂”有四个特点:不征税或税率很低;对纳税人所获利润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在行政和法律上缺乏透明度(拒绝与外国税务当局进行任何合作,不签订或较少签订税收协定);缺乏进行实际经营活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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