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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体系的重构

2016-08-29 中国财务总监网
 
“营改增”过后,作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的税种的营业税将不复存在,这对于地方税体系的变革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重构地方税体系将是我国政府目前面对的问题之一。扩围后,应从重新划分财政分配等视角来重构地方税体系的新格局。
 
基本持平
 
从1994年税改以后,我国地方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不变。如表1-1所示,1995年,我国地方税总收入为2832.77亿元,全国税收收入为5973.70亿元,地方税占比为47.72%;2014年我国地方税总收入为59139.91亿元,全国税收收入为119175.31亿元,地方税占比为49.62%。1995年到2014年,地方税的总体收入一直持续不断上涨,但地方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除2004年在40%以下,其余年间均在40%到50%之间。同时,地方税的总体收入在20年间一直低于中央税的总体收入,但中央与地方税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占比基本保持在1:1之间,分配较为合理。
 
1995年--2014年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规模
 
1995年--2014年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规模
 
比较1995年到2014年来地方税收和全国税收的增长幅度基本保持同步。从1995年开始,地方税收的增幅要高于全国税收的增幅,主要原因在于1994年税改激发了地方财政努力增收的积极性;自1999年起,地方税收增幅开始低于全国税收增幅,直到2008年,这种局面有所好转,地方税增幅开始高于全国税收收入;在2008年至2013年,地方税的增幅小幅度超过全国的税收增幅,原因在于从2008年开始,各种炒房团开始不断涌现,在炒房团的带动下,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迎来了黄金时段。在这几年中,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给地方的税收带来了较大幅度的增长。2014年,地方税的增幅与全国税收的增幅又基本保持一致。
 
表1-2统计了2007年至2011年度我国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收入比重的情况。由此表可见,我国营业税的税收收入与地方税收收入同时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但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在这五年间一直保持在30%至35%之间,相当于占地税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这说明我国营业税占地方税的比重较大。但在“营改增”推开之后,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将逐年下降。在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以后,营业税将不再存在。
 
2007年--2011年营业税占地方税税收收入比重
 
2007年--2011年营业税占地方税税收收入比重
 
“营改增”的影响
 
目前“营改增”处于关键阶段,运输等行业已经相继完成。根据目前的规定,在“营改增”进程中收取的增值税全部划进地方财政的收入中,以补充地方财政的不足。但在“营改增”最终完成后,中央一旦决定收回增值税的税款,地方的财政收入将会受到巨大的冲击。届时地方政府在想重新寻找巨额税源将会相当困难。所以,我们将不得不面对重新寻找支柱型税种的难题。
 
我国地方的财政主要靠地方税收来支持。地方的公共部门的运转都需要大量的税收收入来建设和提供。在“营改增”过后,地方的税收收入会进一步缩减,这对与地方政府如何高效的调配资源和运用资源都是一种挑战。地方政府一旦陷入到财政亏损的局面,就会运用各种手段来弥补税收的不足。其方法是高价卖地;开始大规模收费和罚款或者向企业借债,这些做法最终的受害者还是企业和百姓。因此,在“营改增”后,如何弥补地方财政的不足以及提高地方政府运用资源的能力是本次税改的一大难题。
 
在营改增过后,国税局将会接手以前地税局的管辖范围,征收电信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税收。在地税局将税收征管工作交付给国税局的过程中,会产生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同时,国税局对电信业等行业的业务流程以及这些行业增值额和抵扣税款的认定都需要重新进行梳理,大大增加了国税局的工作量,同时也增大了国税局的征管难度。
 
重构地方税体系
 
在“营改增”过后,增值税的税收规模将进一步增加。但是增加之后,又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即中央与地方针对增值税的分配问题。因此,合理调整增值税的税收分配比例,是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保障。目前,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为75:25,在营改增过后,分配比例改为45:55较为合理。通过重新分配的比例,地方的财政会有一个平稳的过渡,确保地方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以及百姓生活的稳定。
 
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支柱型税种的局面终将消失,地方政府应该尽快重新选择地方税收的支柱型税种,同时辅之以其他税种。
 
笔者建议将房地产税设计为支柱型税种。选择房地产税的原因主要在于是由房地产税的税源十分稳定,房地产税的征收对地方的发展以及人民的生活影响的程度都不是很大。根据目前房地产的行情来看,我国人民的购房热情高涨,各地的炒房团层出不穷。因此,从未来的发展形势来看,房产税税基应该十分广泛,房产税的税收规模会成倍增长,其税收收入是他地方税税种所不能比拟的。其次,房产税是以各种房屋作为征税对象,每座房屋有不同的构造、使用年限、区域所在位置等差异,房产税的征收方案目前没有确定,征收的方法也并没有统一。这些情况使得房产税开征后对地方财政的增加、激发各地市地税局征管人员的工作状态起到不小的积极作用。最后,房产税的开征可以使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得以较好的解决,这样有利于各个地市的均衡发展,对促进地区之间的和谐也起到促进作用。在推动房产税的进程中,首先要分层设定房产税的税率,对一线城市的房产税税率要有所提高,对二三线城市的税率要降低一些,以促进税收公平。
 
全面完善其他地方税税种。第一、应对资源税的征收予以完善。资源税作为我国地方税的税源之一,占地方税的比重却十分微小,从1995年到2014年,资源税的比重一直稳定在1.5%左右。笔者认为,资源税占地方税比重的合理区间应为3%-5%。原因在于国家设定资源税的初衷在于能够使得我国的自然资源得以合理的利用和有效的保护。但目前来看,资源税对煤炭等矿产的保护效果正在逐渐淡化。因此,完善资源税已经成为当务之急。首先应该调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木材资源等应该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中。其次,针对煤炭、有色金融的税率应所有提升,这对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以及保护煤炭等资源不被疯狂开采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第二、在完善资源税的同时,改变城建税性质,让城建税不再成为三税的附加税。城建税的税率应按地市的贫富程度单独设计,城建税的税收收入用于各个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职能部门的运转。第三,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近几年各个地市的整体环境逐步恶化,开征环境保护税可以高污染企业经营成本有大幅度提升,迫使高污染企业通过转型,更新设备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这样,不仅可以使得地方的财政收入有一定的增长,也可以使得企业注重环境保护,促进环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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