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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虚增利润被处罚,实际控制人十年市场禁入

2016-08-29 中国财务总监网
 
8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02号和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13号,针对北大荒年报业绩造假的情形进行了处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做出了罚款和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
 
值得说明的是,对于上市公司在年报中的业绩造假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处罚的权限非常有限。以前段时间非常典型的大智慧为例,通过恶劣的手段虚增利润近亿元,对公司的罚款不过60万元,同样本案例虚增利润5000万元,对上市公司的罚款为50万元。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业绩造假行为一般不会处罚相关的中介机构,就算是还在承担持续督导责任的中介机构。
 
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明,北大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北大荒鑫亚通过亚麻交易虚增2011年度利润1,600.58万元
 
2011年11月至12月,北大荒鑫亚向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鑫亚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青枫亚麻)销售4,071.03吨亚麻时,与青枫亚麻串通,另签订虚假合同,每吨加价4,600元,虚增2011年度利润1,600.58万元。
 
二、北大荒鑫亚通过水稻交易虚增2011年度利润3,524万元
 
北大荒鑫亚委托鸡东县忠旺粮库(以下简称忠旺粮库)代理收购、保管及销售水稻。2011年,忠旺粮库将代理北大荒鑫亚保管的35,325.87吨水稻烘干整理后剩余33,600.51吨,与北大荒鑫亚的经办人赵亚光联系确定价格后,销售取得含税收入7,421万元,北大荒鑫亚此项业务为亏损。为了不暴露亏损并完成目标任务,北大荒鑫亚通过伪造合同等方式,使本项水稻销售共确认含税收入11,403万元,导致虚增2011年度利润3,524万元。
 
北大荒鑫亚2011年亚麻销售虚增利润1,600.58万元以及水稻销售虚增利润3,524万元,导致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北大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道明作为北大荒时任董事长,直接授意了北大荒鑫亚相关虚增利润行为,并签字确认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杨忠诚作为北大荒时任分管北大荒鑫亚的副总经理、北大荒鑫亚董事长,知悉北大荒鑫亚虚增利润的相关行为,并签字确认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丁晓枫作为北大荒时任董事、总经理,于2011年底要求北大荒鑫亚必须完成1.3亿元的利润指标,并签字确认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白石作为北大荒鑫亚时任总经理、刘艳明作为北大荒鑫亚时任运营总监、宋炳祥作为北大荒鑫亚时任财务总监、赵幸福作为北大荒鑫亚时任副总经理、赵亚光作为北大荒鑫亚时任扶余项目部高级主管,策划、组织、实施或者参与了北大荒鑫亚虚增利润的相关行为;认定上述人员为北大荒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长友、王贵、陶喜军、于金友、宋颀年、朱小平、于逸生、李一军、赵世君作为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的签字董事,没有证据显示其勤勉尽责,对北大荒相关事项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我会认定其为北大荒涉案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北大荒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杨忠诚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白石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丁晓枫、刘艳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赵幸福、赵亚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刘长友、王贵、陶喜军、于金友、宋颀年、朱小平、于逸生、李一军、赵世君给予警告。
 
本案调查、审理期间,王道明、宋炳祥因病去世,不再给予处罚。
 
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杨忠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白石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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