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明确中央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适度加强中央政府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中央并由中央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地方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在指导意见中还提出将分为三个阶段成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并且在2016年选取国防、国家安全、外交、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率先启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时,部署推进省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这是财政事权第一次由国务院专门发文来强调。指导意见直面事权划分的难题,提出了带有方向性框架性的解决方案。提出了一个动态调整机制,但是更重要的是如何配套实施。
“这个东西(指导意见)大家期望时间很久,现在其他方面的改革对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改革需求很强烈,事权与支出再不改革的话,前期的很多改革效果无法巩固。”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斌告诉记者。
财政事权划分
这次指导意见的财政事权划分主要是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指导意见提出要逐步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国防公路、国界河湖治理、全国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国性大通道、全国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同时要逐步将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
要逐步将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科技研发、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粮食安全、跨省(区、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体现中央战略意图、跨省(区、市)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
冯俏斌告诉记者,在这个指导意见中有个很重要折中。因为在以前事权的划分,在各级政府划分中超出了财政部门的能力范围,这也是以前这项改革没有出来的原因。这次事权加了两个字,财政事权,把范围收缩到财政能够做主的范围,这是一个充满了智慧的变通,不然极有可能还出不来。
支出责任划分
与事权相对应的是支出责任,在指导意见中对于支出责任是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的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
指导意见提出属于中央的财政事权,应当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中央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中央的财政事权如委托地方行使,要通过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对于地方的支出责任,指导意见认为属于地方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地方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政府性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地方的财政事权如委托中央机构行使,地方政府应负担相应经费。
对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的财政事权,指导意见认为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国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等,可以研究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并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或以中央为主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如跨省(区、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公共文化等,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中央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和地方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如科技研发、高等教育等,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中央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地方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