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
结论:个人转让定向增发股票取得的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该通知继续有效。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进一步明确了167号文限售股的范围,“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2)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3)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4)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5)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6)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7)其他限售股”。
(四)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财税便函[2010]5号)再一次明确征税限售股的范围:
(1)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2)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3)其他限售股,即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此次明确要征税的限售股主要是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
此外,中卫市国税局2016年4月份纳税人最新问题答复中认定:个人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取得的股票,不属于限售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该定向增发股票取得的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注:所述上市公司为深交所、沪交所上市公司,不包括境外上市公司)。
二、法人组织
结论:
(一)、法人组织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转让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所得,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法人组织为公司的,公司转让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所得计入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