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是A公司的财务总监,在公司干了近10年,为了回“老东家”处办理“买断工龄”,与公司签下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然而,“老东家”不认可梁某身份,“买断工龄”没办成。于是,梁某又回到A公司上班,重新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出一进,梁某本无损失,不过,她却要求A公司支付她工作32年共20.8万多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在公司干了不到10年,公司却要给她32年的补偿金,A公司当然不肯做“冤大头”了,双方闹上法院。3月1日,记者从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定,A公司败诉。原来,双方在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时,将梁某“买断工龄”应支付的补偿金20.8万多元约定在合同中,却未详细备注。就这样,梁某一出一进,一下“赚”了20.8万多元。
很乌龙
为办理“买断工龄”
配合员工“炒鱿鱼”
梁某现在所就职的A公司和她的“老东家”B公司都是南宁某股份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梁某1982年就在“老东家”处工作,A公司成立后,2005年梁某被总公司调入该公司工作,并一直干到财务总监一职。
2013年底,南宁某股份公司同意了B公司与职工买断工龄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借调在外的员工,要买断工龄,必须先与现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回原单位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014年梁某两次向A公司递交《申请报告》,要求调回B公司办“买断工龄”。A公司向总公司报告后,得到同意的批示。
2014年8月25日,为了让梁某到“老东家”处顺利领取补偿金,A公司与梁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以梁某每月6500多元的平均工资,支付32年的解除合同补偿金,总共20.8万多元。
A公司说,协议签订后,梁某回去领补偿金时,她的借调身份却不被“老东家”B公司认可,没能领到补偿金。于是,梁某又回到A公司上班。当年8月29日,也就是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仅4天,梁某与A公司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冤大头”
员工申请仲裁要补偿
“新东家”称是重大误解
本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没想到,2015年6月10日,梁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给她20.8万多元补偿金。
此时,A公司才发现当初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协议,给公司带来的大麻烦。当年6月26日,该公司作出撤销与梁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写明是“因存在重大误解”,A公司同时向劳动部门提出反申请。
2015年12月11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了裁决,A公司要向梁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0.8万多元。
梁某一天也没离开过该公司,该公司一直给她发工资,也交纳了社保,怎么就变成了解除劳动关系,且公司还要支付巨额补偿金。拿到这份裁决后,A公司不服,马上向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起诉,并把梁某的“老东家”B公司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院。
A公司称,因为对梁某的身份有误解,办理时也存在误解,双重误解,才导致有了这份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协议。梁某在该公司工作仅近10年,却要该公司支付32年的补偿金显失公平,且公司从来都未与梁某真正解除过劳动关系,应该撤销该份合同,他们也不该支付补偿金给梁某。
吞苦果
解除合同真实有效
“新东家”要付巨额补偿金
对A公司的说法,梁某认为,根本不存在重大误解。当初签订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非她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应该向她支付补偿金。而这笔补偿金,并不是A公司所说的由“老东家”来支付。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是经总公司批准同意,与“老东家”协商一致的结果。她与A公司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新的劳动关系。
至于补偿金计算年限问题,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劳动者原因调至新的用人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龄连续计算,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新用人单位一并给予支付”,由此A公司支付给她32个月的补偿金并无不妥。
而梁某的“老东家”B公司称,早在2006年底,他们就与梁某终止了劳动关系。
A公司所说的“重大误解”是否成立?法院认为,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经过了向总公司报过,从审批程序看,并不存在重大误解。至于补偿金额的计算,也符合法律规定。2月29日,一审法院判定,A公司要支付给梁某20.8万多元补偿金。
在公司干了近10年,公司却要支付32年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这听起来有些匪夷所思。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主审该案的陈法官,陈法官表示,也许A公司确实有隐情。但是该公司在与梁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已经明确了补偿金的数额,且没有备注,这笔钱应该是由B公司支付,所以这个结果,该公司只能认了。陈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也好,解除劳动合同也好,一定要将意思写得清清楚楚,把好关,以免产生纷争时,有嘴说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