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有18个税种,按照征收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1)流转税,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2)所得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行为税,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征收的一类税,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契税;
(4)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特定目的税,是为了某些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特定调节作用而开征的一类税、包括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
据美国《福布斯》杂志研究显示,2005年至2011年,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稳居前列,其中2009年和2011年位居全球第二。以房地产行业为例,购买土地到项目清算,面临多达11种不同的税种,在预征阶段,各项税负已达销售额的8%~12%;项目结束进行清算,则普遍高达15%~25%,一线城市会达到25%以上。
2、企业组织形式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可以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这些不同的组织形式也会导致纳税人税负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所得税税负上。
如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10%的税率,另外子公司属于法人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为非法人机构,与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长期亏损的分公司可与总部盈亏互补。
3、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亦称“税收鼓励”,是指国家为了达到特定目的,针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和纳税人或地区给予各种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的总称,表现为政府在普遍课税的基础上,结合税收严肃性与市场经济的灵活性,有针对性的给予特定课税对象、纳税人及地区有区别的税收照顾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四章规定了,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我国实际上绝大多数税收立法实行委托立法,现行税收优惠的主要法律依据来源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税法规定。如为带动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内的西部地区的发展,国家实施第二轮西部大开发战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通知》中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另外,根据上述上位法的规定,新疆、西藏、宁夏、广西、青海等地还出台了自治区层面以及市级或地区级的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文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房地产、建筑安装、咨询服务、金融投资、教育卫生、旅游等领域。
高新技术产业:根据西藏自治区最新下发的藏政发[2014]51号文件规定,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发生的产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率,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率更高。而在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自治区高新自经营之日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期满后,5年内减半征收。
金融、投资:藏政发[1999]33号规定:国外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直接在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藏政发[2000]35号规定:外国企业在西藏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自本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7%征收企业所得税。
4、财政返还政策
财政返还是政府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目前有18个税种按照一定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成,对于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地方留成的部分以及地方税种,地方政府有财政支配权,制定税收返还政策对强化税收征管、支持地方经济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对一些企业也起到了帮扶的作用。
上述新疆、西藏、江西、广西、青海、宁夏等西部地区除了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林林总总的地方财政返还的政策。如在拉萨经济开发区,企业在开发区年缴纳所得税达到一定数额可享受政策扶持,具体比率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30%;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扶持比率为35%;2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扶持比率为40%;4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45%。企业在开发区年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达到一定数额可享受政策扶持,具体比率为: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15%;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扶持比率为20%;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扶持比率为25%;500万元至700万元(含700万元),扶持比率为30%;7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35%。
5、企业税务架构
企业基于税务优化对企业经营结构做出安排,这种例子都不少见。其中苹果公司的爱尔兰荷兰三明治架构较为典型,其原理是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税法规定和税负之间的差异设计的税务架构,达到将利润留在税负最低的国家和地区的目的,以降低税收成本。除苹果之外,特斯拉千兆工厂和汉堡王也都基于同样的原理,成功进行税收筹划。
同样,由于前述西部地区均存在大量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返还政策,这种导向性政策形成了境内不同地区的税负差异,企业可以利用这种税负差,在有效控制税务风险的基础上合理规划税收成本,有效地对企业经营架构作出安排。
6、税收筹划能力
由于存在以上影响税负的因素,为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企业在此基础上对其经营、投资等做出合理的安排,可以降低经济交易的税收成本,达到不交税款、少缴税款或者迟延纳税的目的。
但税收筹划决不仅只涉及到税务,而是一项涉及经营、市场等公司战略,合同签订及管理、财务制度、内审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方面,是一项综合性、复杂的活动。这要求筹划者要具备对税法的精深理解和极为丰富的税务筹划经验。另外,税收筹划在筹划阶段和实操阶段都会涉及各种风险,如关联交易被纳税调整风险、税收政策变更及政府兑现风险、税务申请、备案、备查材料不合规风险、避税行为引发的行政及刑事风险等。这些都关乎税收筹划方案的执行力,只有合理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才能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现有的法治环境下,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企业在筹划节税的过程中,随着预期节税额的增加,其行为可能触及法律底线的风险也逐步加大。如果因短期的经济利益而不顾及税法风险的防范,企业也必然会“因小失大”。因此,华税律师建议,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应将税收法律风险的防范放在首位。税务筹划需全面考虑以上六项因素,在积极提高税法遵从度的同时,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以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