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9尘埃落定,我们需要学习的不仅是具体的准则内容,还需关注准则背后透射出的指导思想,一是会计系统信息与风险管理系统信息的接轨与融合,二是理论正确性与实践可操作之间的权衡与折衷。这两点也会是未来金融工具准则修订或变革的逻辑基础。
缘起
一直以来,财务报表的编制者、使用者和审计师都认为IAS39的会计处理过于复杂,金融危机的爆发客观上使得IFRS9的工作进程明显加速,包括G20、金融危机咨询组(FCAG)等利益相关者更要求针对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降低减值处理的复杂程度、企业自身信用恶化导致的金融负债利得等问题进行研究。
IFRS9的出台并非一蹴而就。IASB为此发布了6份征求意见稿、1份补充文件和1份讨论稿,共收到1000多封评论回函,其艰难程度可见一斑。不过IASB始终忠实地执行了分三步走的策略——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套期保值会计。2009年11月发布IFRS9,将IAS39中关于确认的内容照单拿来,新增的只是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由IAS39的四分法变为两分法;2010年10月加入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主要解决企业自身信用恶化导致的金融负债利得问题,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则与IAS39无异;2013年11月加入套期保值会计的内容,旨在改进企业特别是非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活动的财务报告;2014年7月,加入金融资产减值的内容,将IAS39的“已发生损失模式”变为“预期损失模式”,同时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作出修正,增加一类公允价值变动进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性金融资产。至此,IFRS9尘埃落定,全面取代IAS39。
虽然IFRS9的生效日期是2018年1月1日(可以提前使用),但是我们仍然有必要及早关注这一准则对金融工具计量所带来的变化,及其对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报表产生的影响,未雨绸缪从容应对。这是因为,一方面,海外上市的国内企业可能需要更早接轨新准则;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承诺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因此国内企业会计准则(我国目前关于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的会计准则与IAS39基本相同)向IFRS9的趋同几无悬念。
下面我们就分别针对IFRS9的三块主要内容——金融工具的分类与计量、金融资产减值、套期保值会计一探究竟。
金融工具的分类与计量
IFRS9继承了IAS39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与计量原则,即金融负债仍分为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进入损益和按摊余成本计量两类。不过,对于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当报告主体由于自身信用风险增加导致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下降时,IAS39将此利得确认于当期损益,于是企业自身信用质量的下降反而成就了企业利润的增加,即所谓“自身信用”(Own credit)问题。这个结果不但逆天而且费解。IFRS9开出应对之方,将报告主体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在2018年IFRS9生效之前,企业无需全盘转向IFRS9即可提前运用这一规定。
在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方面,IFRS9与IAS39有天壤之别。IAS39对金融资产的分类是规则导向的,没有就为何某一金融工具属于某一类别提供一个清晰的逻辑依据,其所采用的四分法不仅复杂而且应用困难。在这四类金融资产中(如图1所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包含衍生金融工具)和指定属于此类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均按摊余成本计量,只是后者强调持有到期的管理意图且有活跃市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际上相当于“其他金融资产”,前三类放不进去的就归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针对IAS39的复杂与缺乏逻辑依据,IFRS9给出变革良方,对所有金融工具采取同一分类方法,废除了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金融工具的分离核算(若主合同是非金融资产,IFRS9仍要求将其中嵌套衍生工具按公允价值单独计量,围绕“商业模式”和“合同现金流”两条标准,确定金融资产的分类及其计量,如图2所示)。
乍看之下,IFRS9与IAS39的分类结果差不多,也是摊余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入损益、公允价值变动进入其他综合收益三种结果,但IAS39对如何分类含糊其辞,IFRS9则给出了清晰的路线图。如果合同现金流仅为本金和利息,且商业模式是收取合同现金流,在没有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情况下,就属于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果合同现金流仅为本金和利息,商业模式是收取合同现金流与出售目的并存,在没有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情况下,这类债权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其他综合收益,这类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按照公允价值列示,对利润表的影响则与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一样,公允价值与摊余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于其他综合收益。除此而外的金融资产都属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一般情况下公允价值变动进入损益,对于非交易性的权益投资(如战略投资),报告主体也可选择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一旦选定不能改变。
在IFRS9的分类计量体系下,“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损益”是“其他金融资产”,这与IAS39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其他金融资产”截然不同。在此,还有必要强调一下IFRS9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其他综合收益”与IAS39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完全不同,虽然这两者表面看来颇为相似。IFRS9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其他综合收益”是债权性金融资产,其分类经过严格的路径判断;IAS39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是“其他金融资产”,既可能是债权性金融资产,也可能是权益性金融资产,其分类是企业自由选择的结果。再者,IFRS9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其他综合收益”包含了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两种计量属性的信息,且使用与其他债权性金融资产一样的减值模式;IAS39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只涉及公允价值,其减值处理也是另起炉灶。
金融资产减值
IFRS9与IAS39最大的不同在于金融资产减值的处理。IAS39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式”(如表1所示),直到有减值的客观证据之后才确认减值损失。这种模式本能限制企业建立用于平滑利润的秘密准备,但却会导致信用损失的延迟确认,金融危机期间这被认为是IAS39的一个重大不足。而且IAS39复杂而缺乏逻辑的金融资产分类使得金融资产减值处理同样复杂而混乱。
IFRS9在减值问题上的主要目标是给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有用信息,因此IFRS9采用了前瞻性的“预期损失模式”,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并在报告日更新预期损失金额,以反映信用风险的变化。同时,IFRS9对所有需要考虑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性金融资产、应收租赁款、应收账款、贷款承诺和金融担保合约等)采用相同的减值处理方法,大大降低了IAS39的复杂程度。IFRS9的减值模式(如表2所示)提供了两类重要信息:一是关于预期信用损失,所有相关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即确认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12-month expected credit loss),以后期间信用风险若有重大增加,则需确认全期预期信用损失(Lifetime expected credit loss);二是取决于金融资产减值情况的利息收入。
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指自报告日后的12个月内可能发生的违约事项所导致的期望信用损失。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并非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现金短缺金额,而是信用损失总额与其未来12个月发生损失的概率相加权的结果。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也不是未来12个月内预期将发生违约的金融资产的信用损失,若报告主体能够识别那些信用风险预期有重大增加的金融资产或资产组合,则需确认全期预期信用损失。全期信用损失,是指在金融工具的整个存续期内因借款人违约所产生损失的期望现值。因此,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是全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需考虑未来12个月的违约概率。IFRS9认为,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即确认全期预期信用损失并不适当,因为金融资产定价已将信用损失的初步预期考虑在内。当预期信用损失超过初步预期时,贷款人所得报酬不足以抵偿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水平,即信用风险有重大增加,此时确认全期预期信用损失才能更好地在报表中反映损失。
下面这个例子可以用来阐释前面所提到的预期损失模式及其相关概念。某银行提供住房抵押贷款,在某国发起一住房贷款组合,图3反映了不同阶段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情况。
套期保值会计
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用简单形象的非正式图解表示,做套期保值若能使被套期项目的价值波动从 变为 ,甚至 ,则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套期保值之所以能够减少甚至消除风险,在于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矛盾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必然反向(但未必等值)。
IAS39允许报告主体自己选择是否采用套期保值会计,因此可能出现使用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的企业没有使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情况。同时,IAS39还是规则导向的,比如要求套期有效性在80%-125%之间时才能使用套期保值会计,这又会出现某些做了套期保值的企业无法使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情况。IAS39在概念外延上的某些缺陷,也使报告主体不能充分反映其风险管理活动。比如,航空公司通常签订原油远期合约以减少航油(原油是航油的主要成分,航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密切相关)价格变动风险,但按照IAS39,这并非一个有效的套期保值,因为除了非金融项目的外汇风险以外,IAS39不允许将套期保值会计用于非金融项目的风险组分。IAS39的规则促成了套期保值与套期保值会计之间的拧巴关系,很难让报表使用者理解报告主体面临的风险是什么、管理当局是如何管理这些风险的,以及风险管理策略的效果究竟如何。
IFRS9的主要变化涉及被套期项目和套期保值工具的资格、套期有效性的测试,以及披露要求的扩展。在被套期项目的资格方面,IFRS9指出非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负债的风险组分只要满足“可单独识别”和“可靠计量”两个条件,也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IAS39只针对金融项目)。IFRS9的这一变化对意欲对冲非金融风险的报告主体(如前述航空公司等非金融企业)非常有利。在套期工具的资格方面,IFRS9允许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作为套期工具(IAS39只允许在外汇风险套期保值中使用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在套期有效性测试方面,最显着的变化莫过于取消了“80% - 125%”这一衡量套期有效性的量化界限标准,代之通过复核风险管理策略来评估套期有效性。IFRS9并未规定评价套期有效性的具体方法,既可采用定量评估,也可采用定性评估,报告主体的风险管理系统是实施评价的主要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