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本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 究,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及程序等有关问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简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聘任的财务总监常政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 未满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二、本次会议聘任的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通过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名方式、程序合法。
三、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常政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
汤 勇 韩 振 平 李 泳 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