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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要关注三种互联网金融风险

2014-08-19 中国财务总监网
 

互联网金融创新衍生出很多金融产品以及服务模式,但对这些产品和模式的法律调整还不到位,有的目前还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状态。

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法律风险非常繁杂,金融消费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三种模式中的三类主要风险:P2P网贷平台的“跑路”风险,众筹融资的非法集资风险,网络理财产品的收益风险。

互联网金融到底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类型,目前存在哪些风险,金融消费者应当如何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并切实维护自身权益,这些都是我们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不久前《取缔余额宝》一文引发了人们关于“余额宝是不是趴在银行身上吸血鬼”的热烈讨论。目前,余额宝规模据称已超过4000多亿元。回顾余额宝的前世今生,这个开启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的神奇产品创造了很多历史上的第一,互联网金融也快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要善于识别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点

通常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就是利用移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新兴金融业态和金融服务模式。余额宝虽然掀开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帷幕,但互联网金融这个词汇早已有之,国内诸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在英美等国家已经经过了数年实践。比之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更加强调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等精神,更加能体现普惠金融的理念,更加强调用户体验。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内涵,目前还存有争议,如有的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等,有的认为除了上述内容,还应当把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纳入到互联网金融的大范畴中来。但从实质内容来看,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发展得已经比较成熟并已实现牌照管理,信息化金融机构实质主要系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互联网金融门户则偏重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在目前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大浪潮下,P2P网贷、众筹融资以及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的互联网理财是其中比较新颖的部分,而这些内容也最和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从法律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创新衍生出很多金融产品以及服务模式,但对这些产品和模式的法律调整,目前绝大多数还处于传统法律规制之下。所以,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并且能够清晰识别它的风险点,就显得尤为关键。回归到实践中,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法律风险非常繁杂,金融消费者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种模式中的三类主要风险。

P2P网贷平台的“跑路”风险

今年1月中旬,深圳中贷信创、杭州国临创投、上海锋逸信投三家P2P平台同时倒闭,涉及上千名投资者。据称,3个平台的实际控制人郑旭东已携款逃往境外。有投资者对待收资金进行了汇总,称有数亿资金被套,资金下落不明。

自2012年以来,淘金贷、优易贷、众贷网等平台相继爆出私自放贷、跑路破产等问题,P2P平台频繁倒闭,整个行业不得不面对“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等现状。虽早有传闻,认为我国“一行三会”等在积极酝酿监管措施,但目前相关法规仍未出台。

P2P网贷在国内又称人人贷,即指个人或法人经由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借贷的金融模式。P2P网贷脱离了传统的金融媒介,通过互联网将借贷双方加以撮合、促成交易,尤其是实现了对一些个人和小微企业碎片化金融需求的满足,是当下普惠金融理念的直接体现。

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P 2P网贷平台一般会许诺较高的回报率,这在目前我国投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无疑具有很强诱惑力。但P 2P网贷行业目前处于野蛮生长状态,虽然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但并未对其有实质性的金融监管。这就需要广大民众在P 2P网贷平台上交易时,仔细审查平台的性质与资质,如:平台交易是否具有相应担保、平台交易的历史记录、平台本身的资信情况,是纯平台模式还是债权转让模式,是否该平台的交易模式已触及企业违规放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法律底线。切莫一味地追求高收益,而盲目放款,否则将很有可能血本无归。

众筹融资的非法集资风险

2012年10月5日,淘宝上一家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发布,消费者可购买美微会员卡,该卡除了能享受订阅电子杂志的权利,还能拥有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年底投资者还能得到分红。至2013年2月3日,共有1191名会员参加购买,认购总数68万股,共募集10余万元。后被证监会叫停,理由具体为:根据我国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应当经过证券监管部门核准。

2013年5月,证监会将通过淘宝网、微信等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行为,定性为一种非法证券活动。

随着这一事件的发酵与争论,众筹模式渐渐为公众所认知。众筹即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目前一般有奖励制、募捐制、股权制、借贷制等形式。众筹一开始只是利用互联网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但现在众筹模式更越来越多地成为一种投融资手段,从而触发相应风险。

众筹融资的法律层面风险,最主要的就是应警惕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风险以及违规发行证券风险。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认定非法集资应同时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四个条件。而违规发行证券风险主要是众筹模式中有些实践做法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

虽然众筹模式目前在法律层面还有争议,但在审查此种交易的合法合规性时,仍应注重交易内容的实质考量。金融消费者应重点注意的是,应对所要进行的众筹交易本质深入了解,在合同文本中将自身权利义务加以明晰,切实防止上当受骗或权益受损。

网络理财产品的收益风险

2011年7月29日,余额宝在美国的先驱——— Paypal货币市场基金宣布关闭。Paypal类似于美国的支付宝,成立于1998年,并于次年就设立了账户余额的货币市场基金。它通过PayPal网站向在线投资者开放,初始及追加投资的最小额均为0.01美元,最高账户余额为10万美元,该货币基金在2000年曾创下5 .56%的年收益率。但2002年美国利率大幅下降后,2004年的收益只有1.37%。2007年该基金规模到达顶峰10亿美元,后因收益太低难以为继,最终宣布倒闭。在PayPal关闭货币市场基金前夕,基金收益已经不足以支付各项管理支出,包括投资、监管申报、税收报告、开户人记录保管等。Paypal同时还需倒贴给用户象征性的0.05%收益,加上约相当于0.75%的管理运营费用,近5亿美元的基金规模给Paypal每年造成400万美元以上的亏损。

余额宝实际上类似于Paypal货币市场基金,而货币基金本身风险较小,但即使这样,余额宝这种产品也并非不存在任何风险。

受余额宝启发,各大互联网企业纷纷涉足网络理财领域,甚至存在赔钱赚吆喝的情况,推出类型各异的理财产品。消费者在面对网络理财产品时,尤其是那些不创造新业务模式而仅是将线下业务放到线上来做的产品,应严格警惕类似传统理财产品所具有的风险,依据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来决定购买何种网络理财产品。

随着互联网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的技术进一步普及,普惠金融、金融民主化、金融脱媒等理念的盛行,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起来。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处于起步阶段,交易监管等各方均持观望态度,但互联网金融实践已生机勃勃,且已出现了一系列违约风险和系统风险,应当引起金融消费者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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