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2014-05-21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议案》的相关资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经公司总经理余伟先生提名孙娟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有关资料,经审查其个人履历,了解其教育背景,我们认为:本次财务总监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孙娟女士符合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的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孙娟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胡本源 王新安 夏益勤
二 0 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