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3年末,银行业发起了一场从资产端和负债端同时进行的银行理财业务创新,分别推出了银行理财资管计划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此举引起了整个金融行业的高度关注,被看做是在泛资产管理大环境下银行业应对“金融脱媒”和“去信贷化”挑战的重要举动,或对整个金融服务市场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伴随一系列举措的出台,中央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决心和力度已经充分显现。
2013年,随着我国新一届领导的换届完成,金融领域的改革步伐明显加快,一系列举措的出台,让人们感受到了中央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决心和力度,一场骤雨已初现端倪。
信托业:谋求转型
随着大资管时代的来临,黄金十年之后的信托业无疑已被推到了改革的十字路口。混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使得信托业凭借制度福利和通道业务助推实现资产管理规模几何式增长的情况成为历史。信托业需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行业本质,在创新和探索中,通过准确的市场定位构建核心竞争力。
对此无需担心,信托业被贴上“坏孩子”的标签,其对市场和政策变化的敏锐嗅觉和敢于创新尝试的“淘气”是首要原因。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信托第一个牵头了资本和土地的结合,顺应政策变化推出了土地流转信托。而土地流转信托无疑成为信托业在2013年的关键词之一。
土地流转信托是指在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不变的前提下,农村土地权利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机构)的信任,将其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在一定期限内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与性质的条件下管理使用,受益人获取土地收益的一种土地流转创新方式。一直以来,由于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导致农村土地价值长期被压制,而十八届三中全会释放出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建设的信号,使得农村土地流转成为市场与众多金融机构追捧的热点,为农村土地流转和利用提供金融支持或将成为金融信托行业的重要创新推动点。
2013年10月10日,中信信托与安徽省宿州市桥区政府合作,正式成立了国内第一个土地流转信托计划——“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 1301期”,采用“基本地租+浮动收益”的模式,对信托受益权进行结构化设计,流转农村土地5400亩。2013年11月7日,北京信托在江苏无锡阳山镇桃园村推出了“北京信托·土地信托之无锡桃园村项目”,该项目采取了“土地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的双合作社设计。与此同时,众多其他的信托机构也正积极研究推动土地流转信托项目。
将信托制度运用于农村土地流转领域的尝试,毋庸置疑是对农村土地流转一次大胆的金融创新。一方面,土地流转信托在不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下依靠信托制度实现土地归集整理与开发利用,为实现现代化农业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制度设计,土地流转信托让农民既成为土地权利的持有者,又可以摆脱土地的束缚,不仅保障了农民的利益,还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土地流转信托在改变了传统的土地流转方式同时,赋予了土地金融属性,为我国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在当前土地流转信托模式中,信托机构承担的主要是制度设计者与事务管理者的角色,真正起到主导作用、负责归集土地的仍然是地方政府,此种角色分配关系导致了土地流转信托项目经济效益不足。信托机构只有积极强化其在土地流转信托中的主导作用,才能实现土地经济效益增值的信托目的。其次,土地流转信托最终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在实现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增值的同时,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增加农民的财产权。因此,农业金融创新要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坚守农民基本权益不得损害的原则。
由于当前的法律制度设计中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因此金融信托机构在把握机会的同时,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一方面要遵守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应在不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的前提下,流转、经营、管理农村土地,增值土地效益;另一方面,发挥好资金融通和资产管理的金融功能,培育具备主动管理能力的长效盈利机制,充分保障农民的权益,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产融结合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
资产证券化业务:渐进成熟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溯源到2005年。2005年2月26日,国务院批示同意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不超过150亿元的范围内,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随着试点的开展,制度建设也在有序进行。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4月联合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基础的规则保障。2007年4月,国务院批示同意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将试点机构扩大至6至8家,规模扩大至不超过600亿元,并争取在一年内完成上述试点任务,将资产证券化成为一项常态的金融业务。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有条不紊地进行中时,2008年美国爆发了次贷危机,由此引发了国内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合理性产生怀疑,导致了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暂时中断了两年。直到2011年5月,国务院重启试点,在新一轮的试点中,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明确规定了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必须自留原则上不低于5%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须由两家评级机构进行、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发行规模的40%,这一系列措施对于降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有着重要意义。
新一轮的试点已经过去了两年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012至2013年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有了大幅提升,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逐渐成为金融市场中日趋成熟的产品。无论是金融机构出于盈利的考虑,还是企业基于融资的目的,都对资产证券化产品有着旺盛的需求。资产证券化广阔的前景也促使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高度重视,要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和保障。
一方面,需要加快资产证券化的立法速度,对正在实行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修改和补充,在法律、法规层面提供专门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在资产证券化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也亟待解决。如大量的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所需面临的抵押权变更登记系统繁多、过程复杂的问题;资产证券化项目管理方式的行政化倾向带来的高监管成本、低审批效率问题等。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点阶段,综合看来,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可以预见的是,在其广阔的发展空间引领和日趋完善的政策保障下,结束试点、成为一项常态的金融业务是中国资产证券化不可改变的趋势。
银行业:深化改革
2013年末,银行业发起了一场从资产端和负债端同时进行的银行理财业务创新,分别推出了银行理财资管计划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此举引起了整个金融行业的高度关注,被看做是在泛资产管理大环境下银行业应对“金融脱媒”和“去信贷化”挑战的重要举动,或对整个金融服务市场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两者的推出对银行传统通道类行业造成不少波澜,相关业务恐受较大冲击。据银监会负责人解释,此次推行的创新改革,目的在于化解银行理财自身的非标资产问题,以去通道化、回归代客理财本质。理财直融接近于信托产品,本身是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旨在将非标资产标准化。
通道类业务是目前我国银行理财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通道业务被许多人称为“影子银行”,然而毋宁概括为“银行的影子”更为恰当,因其客户、资金、项目多由银行主导,仅借用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装壳将贷款表外化,以规避监管。以信托业为例,2012年通道业务贡献了信托业全年近40%的收入。如此高的体量,本身却生长在灰色地带,对银行来讲,不仅其未尽到真正的受托管理职责,而且无论经过多少通道,一旦发生风险,银行都难逃其咎,即便大部分理财产品名义上属于表外产品,但风险并没有真正出表。
去年年初“8号文”的推出,仍然采用的是“堵”的老办法,而未能有“疏”导资金流动和缓释风险的长效机制,此次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推出,正是这样一个出口。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和平台交易,首批试点的14家银行的100亿规模于10月22日即发行完毕,就银监会的表态看,试点规模还将扩大,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或将开展全面推广。
从目前来看,这次改革在缓释银行自身风险、规范银行理财管理上着实迈出了一大步。此外,其影响也波及到了整个行业,最主要的是加速了通道类业务的收缩,把活在银行影子下的金融机构推到阳光下竞争,接受市场检验。
2013年,混业竞争的大幕已经全面拉开,今后的几年,银行、信托、券商、基金、保险等行业会在残酷的博弈和角逐中逐渐找到自身的定位,沸腾的金融行业也会再次回归到界限相对清晰的分业并存,而这一次,我们有理由相信将是一种更加健康、稳定和长期持续的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