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徐大庆先生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我们同意聘请徐大庆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
2、公司对聘任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张忠伟先生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我们同意聘请张忠伟先生任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签字: 傅穹 李飞 王旭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