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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回应"减税力度太小"质疑:有力且公平

2013-07-31 admin
 

  摘要:财政部回应,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需要充分考虑政策的协调和均衡性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在当前形势下,针对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实行免税政策,适用范围是适当的,措施是有力的,也是比较公平的。”

  近期国务院决定对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免税政策,但被外界认为“力度太小”,财政部昨日回应,在当前形势下此项措施是有力且比较公平的。

  根据财政部表态,此前有企业建议提高起征点,或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以扩大受惠企业范围,在此次调整中或许不会有所体现。

  8月1日起,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将被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据财政部初步估算,这将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预计年减税规模近300亿元。

  财政部认为,上半年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在此背景下出台这一政策,凸显了政府对小微企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重视和支持。

  现行税制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2011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上调至月销售额 5000~20000元,各地区可在上述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起征点标准。财政部数据显示,全国900多万个体工商户因此实行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政策,占个体工商户总数的比例超过60%。

  对于此次政策调整的初衷,财政部解释,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都是经营实体,经营规模比较相近,因经营实体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政策确实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此次国务院决定出台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实现了两者税收政策的衔接,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政策出台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有观点认为“起征点2万”的力度不够大,受益面不够广,希望进一步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有企业代表认为应当上调至5万~10万元,也有学者建议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一方面扩大了受惠企业范围,同时可以消除刚超过2万元起征点企业面临的税负差距。

  财政部回应,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需要充分考虑政策的协调和均衡性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在当前形势下,针对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实行免税政策,适用范围是适当的,措施是有力的,也是比较公平的。”

  财政部表示,一方面每个企业在发展初期,规模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生产经营的税收敏感度更高,对政策扶持的需求更大,同时,这些企业往往也最具有活力和发展潜力,“好钢用在刀刃上”,才能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的扶持效果。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减免税规模过大,将会影响公共财政支出的规模,实际反而会削弱财税政策整体效果。

  2011年以来,国家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政策,包括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并延长执行期限;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此外,目前推进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原适用5%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大部分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负水平下降40%。原适用3%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因为由营业税的价内核算变为增值税的价外核算,税负也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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