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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将出 暂避地产、路收费权业务界定

2013-12-19 admin
 

  编者按:2010年,最高院已在为司法解释的制定收集意见,来自基层法院的审判实务的一个焦点是,房地产、高速公路收费权、专利权等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物;另一个焦点是,售后回租若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关系,法律该怎么认定。“之前,部分法院反映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和出卖人实际为同一主体,且明显为借贷关系,因而主张否定其租赁性质。”上述最高院人士称。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过去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在财务报表上隐藏企业风险的行为得到抑制,使得企业必须以更真实的财务报表反应企业经营状况。

  1999年开始草拟,14年历经5稿,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一位核心人士透露,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文稿已修改完毕,正在报批过程中,“原打算年内出台,但是后来改为大约明年春节后发布”。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迫切且及时。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融资租赁案件880件左右,2009年1600件,2012年已高达4400多件,亟需明确的法律界定。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此后最高院就备受关注的特殊租赁物(地产、高速公路收费权等)和售后回租的认定,与主管部门银监会、商务部等机构进行了专门沟通,还赴国外考察了成熟租赁市场。

  “(上述事项)争议比较大,最高院充分考虑了行业现状和主管部门意见,明确不应以承租人和出卖人实为同一主体否定售后回租法律关系,同时,回避了对特殊租赁物的法律关系界定。”上述最高院人士称。

  经多方了解,特殊租赁物法律关系界定之所以广受关注,是因为,近两年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金融租赁,对房地产、高速公路收益权租赁表现了强烈兴趣,实质上,不少此类租赁业务实为替代开发贷、融资平台贷的影子银行业务。

  作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另一支柱——会计制度,今年5月ISA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租赁》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ED2)》)后,目前,国内租赁企业和监管层也在研究,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

  暂避地产、公路收费权业务界定

  2010年,最高院已在为司法解释的制定收集意见,来自基层法院的审判实务的一个焦点是,房地产、高速公路收费权、专利权等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物;另一个焦点是,售后回租若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关系,法律该怎么认定。

  “之前,部分法院反映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和出卖人实际为同一主体,且明显为借贷关系,因而主张否定其租赁性质。”上述最高院人士称。

  售后回租,是指企业将自身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向买方(融资租赁公司)租回使用。此业务在国外成熟市场较普遍,但在国内随着今年商业银行信贷规模控制,不少售后回租正成为信贷变种,衍生成影子银行。

  这直接导致国内租赁业务中售后回租独大的局面。数据显示,2012年底售后回租在国内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占比高达84%,在内资和外资租赁占比也超过60%。

  该最高院人士表示,在即将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基本确认不以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主体否定售后回租关系。“这充分考虑到租赁行业情况,也征求了主管部门意见。不过,我们也担心售后回租会走样变为贷款,因此地方法院若确定合同为贷款关系的,可按照借款关系处理”。

  特殊租赁物范围界定同样充满争议。近些年,在传统设备租赁以外,融资租赁公司对房地产、高速公路收费权、专利权等特殊租赁物表现出极大兴趣,规模迅速膨胀。不少上述业务接棒银行信贷,输血地产和融资平台。

  因此,在3月的征求意见稿中,最高院提供的一种意见是,有限允许不动产如商业地产、厂房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土地使用权、住宅等不能作为租赁物。

  业界对这一意见争议颇大,其中最高院接到行业反映最多的是,房地产租赁登记最健全,且保值增值,限制地产租赁很可能影响房地产行业正常发展,不应以限制租赁物否定租赁合同。

  “在将颁布的司法解释中,目前是把这些具体租赁事项认定进行了回避。”上述最高院人士称。

  经营租赁入表冲击波

  除了司法界定不清,财务及税收政策也是困扰融资租赁业大发展的掣肘之一。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企业通过经营租赁方式进行表外融资进而隐藏风险的问题备受争议和关注。为应对此问题,今年5月ISAB发布《征求意见稿(ED2)》。

  民生金融租赁近期专门对此做了一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租赁>在中国的实施与修订研究报告》。

  该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汤敏称,与现行准则相比,新修订的国际准则取消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要求承租人将无论以何种方式获得的租赁物均纳入资产负债表反映;对于出租人而言,准则也引入了剩余资产等新概念,在计量方面强调了公允价值的使用,可能对全球范围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与我国目前的租赁会计准则相比,《征求意见稿(ED2)》要求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一项资产——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和一项负债——租金支付义务。也就是说,在租赁期开始日,不论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将增加一项资产以及一项负债。

  汤敏认为,确认租赁资产和负债会对资产负债表产生影响,租赁资产的摊销合理费用还会影响利润表,进而影响一些重要财务比率的计算。《征求意见稿 (ED2)》导致的财务报表比率的变化,对承租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负面影响,这可能导致承租人减少甚至不采取租赁方式获取标的资产。

  民生金融租赁以租赁业规模最大的三个行业——商业贸易、金融、交通为例,分析《征求意见稿(ED2)》)对承租企业财务报表以及财务业绩指标的影响。

  以商业贸易为例,经营租赁入表后将导致商业贸易业企业资产负债率大幅上升,加大了企业的偿债风险。同时,由于整体费用增加较多,使得企业的净利润大幅下降,这也造成了各种盈利指标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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