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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博士鲍大雷:VIE遭遇税务会计难题

2013-12-16 admin
 

  编者按:中国有众多在美上市公司采用VIE结构,而VIE获得的利润如何合法地并入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正是这些公司面临的一个难题。

  所有可变利益实体(VIE)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就是VIE和外商独资公司(WFOE)签订的服务合同。这份合同的目的是让WFOE(所有者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能够取得VIE(所有者是一位中国人)的利润。没有这份合同,上市公司在VIE就没有经济利益,就不能把VIE的业绩并入财务报表。比并表更重要的是这份合同必须有效,否则上市公司就一无所有,而且可能分文不值。

  这类合同的问题是签字双方会有选择地予以履行合同内容,甚至完全不予履行。合同通常规定,WFOE可以向VIE收取服务费,金额相当于VIE的全部利润。这就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首先,这些公司经常需要把现金放在VIE中,而不是WFOE。因此,如果把利润从VIE转移到WFOE,VIE的现金就可能不足。虽然不允许中国公司之间直接借贷,但WFOE可以通过委托贷款把现金还给VIE。WFOE可以把累积利润用于委托贷款,但不能把用来充实资本金的资金用于这个目的。

  但大多数VIE根本不会按合同要求支付服务费。主要原因似乎和税收产生的不利影响有关。VIE支付的服务费至少要缴纳5%的营业税。中国正在进行营改增。增值税税率虽然较高,但VIE在支付服务费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获得退税。

  我看了十几家VIE的财务报表,结果表明其中大多数根本没有通过服务费的方式进行利润转移,那些这样做了的公司通常也没有借此转移全部利润。

  这样就会出现会计问题。上述服务合同的目的是让WFOE获得VIE的全部利润,要想让这种说法成立,所有的服务费都应计为WFOE 的收入和VIE的费用,就算VIE现在不打算支付这笔费用。虽然并表时会核销这些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但应将支付服务费时缴纳的营业税确认为费用,尽管支付服务费后才需要缴纳这笔税款。虽然这些公司说它们绝不会支付服务费,但账就应该这么做。我认为许多公司的报表中都存在这样的错误。如果美国证监会(SEC)抓住这一点,很多公司可能都得修改报表,而且我认为SEC现在就会采取行动。

  这个误差很容易计算。看一下VIE的留存收益,这项数据通常出现脚注1中。用这个数字乘以5%,所得结果就是误差。除非相关公司已经将此确认为借项——我还没有发现哪家公司这样做了——否则就一定存在这样的误差。这项误差是非现金项目,所以许多分析师都不以为然。

  但事情可能还没有结束。VIE支付服务费时应当获得退税。由于服务费和VIE的利润相当,它就不应该存在任何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但税务局可能不会认同这样的抵扣方法。这笔服务费是WFOE提供服务的应得收入吗?我觉得许多公司可能都很难证明这是恰当的交易价格。谁会和服务商签订一份收费金额相当于本公司所有利润的合同呢?所以,如果税务局下调这笔服务费,VIE就得纳税,同时还得支付利息和罚款。这些费用可能远远超过营业税。

  如果税务局调整了VIE的交易价格,对WFOE会有什么影响呢?税务局应对WFOE做出相应调整,降低后者申报的服务费收入金额。这样,WFOE就会获得退税,退税金额基本上等于VIE需要补交的税款,那么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什么实质性问题。但VIE仍然需要把资金转移到WFOE,要是不能通过服务费的方式转移,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税务局会说,基本上应该采用下面这样的方法:VIE为自己的股东分红,再由后者将这笔资金转交给 WFOE。这样,VIE的股东就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WFOE可能还得将这笔资金确认为收入。但这不是服务费收入,或许可以将其视为WFOE向 VIE股东放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这样做就会带来一场灾难,因为不仅分红要缴纳20%的预扣税,WFOE还得按所得资金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这样的风险可能是这些公司不履行此类服务合同的原因之一——由于根本不打算支付服务费,它们的报税单上甚至都没有扣除未支付的服务费。

  不按合同支付服务费可以延期纳税,但这些公司仍然需要将最终付款后产生的相关税项计入账目,不付款并不妨碍它们履行这样的责任。然而,这些公司似乎没有尽到这样的责任。它们并没有支付服务费,却把服务合同作为把VIE纳入合并报表的依据。我相信,要证明并表的合理性,就算这笔服务费会延期支付,WFOE也必须确认来自VIE的所有服务费收入,并说明由此产生的税项。

  SEC应该在今后的意见书中就这个问题展开调查.

  作者简介:

  鲍大雷博士是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特邀教授,並担任IMBA 项目联合主任。鲍博士是中国的会计和审计问题的著名专家。在加入北京大学之前,他是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美国,新加坡和中国的合伙人。(财富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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