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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严控银行保理融资风险 规范应收账款标准

2013-12-11 admin
 

  编者按:随着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上升,特别是贸易企业的融资需求旺盛,催生了国内保理业务的快速发展,然而其风险也在逐步显现。针对相关风险,今年7月31日,银监会就曾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银行规范保理业务,防范业务风险。

  昨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银行保理业务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分类,同时对风险点保理融资作出梳理,要求银行明确应收账款的标准。

  严控保理融资风险

  根据《暂行办法》,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业务在中国有近20年的发展历程,用业界的话来讲,保理早已不是“养在深闺”的金融舶来品。

  随着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上升,特别是贸易企业的融资需求旺盛,催生了国内保理业务的快速发展,然而其风险也在逐步显现。针对相关风险,今年7月31日,银监会就曾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银行规范保理业务,防范业务风险。

  据中国银行业保理专业委员会数据统计,2012年保理业务总量为2.83万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长了26.94%。2013年上半年该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国内保理业务量达1.23万亿元,同比增长115.79%,国际保理业务量达594.32亿美元,同比增长176.12%。

  上述大行公司金融部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保理业务本身是针对应收账款、适合一买一卖赊销贸易的融资,是解决“三角债”的很好的产品。

  “保理业务这些年发展很快,这两年经济下行,出现了企业编造贸易背景、应收账款、买卖合同甚至伪造增值税发票,取得银行融资。”该负责人称。

  银监会也称:“目前保理业务最主要的风险集中在保理融资业务,一些银行存在借保理融资之名叙做一般性贷款、放松融资审查等问题。”

  《暂行办法》在保理融资业务管理中,要求对双保理业务,银行应对合格买方保理机构制定准入标准,对于买方保理机构为非银行机构的应采取名单制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准入准出标准与程序。对单保理融资则提出审慎管理要求,即在审核基础交易的基础上,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对卖方或买方进行授信全流程管理。

  “保理融资的风险点,不像一般贷款,依赖对借款人资信和还款能力的评估。保理融资,一方面针对借款人本身的还款实力,另一方面还针对买卖交易的真实性。”上述大行公司金融部负责人表示。

  规范应收账款标准

  应收账款是保理业务的核心,《暂行办法》对保理融资的定义为,在保理业务中,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而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银监会公布《暂行办法》,另外一层意图还在于打击没有贸易背景的虚假套利和防止热钱进入。”上述大行公司金融部负责人表示,此前银行出现过一些风险事件,银行查出一些虚假贸易背景和虚假应收账款的融资。

  对此,《暂行办法》对保理业务中关键的应收账款进行了规范。要求银行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

  同时,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上述大行公司金融部负责人表示,保理业务特有的风险在于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权责清晰。能够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保证融资方回款自偿性,才能够保证保理业务风险可控。同时,对银行在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方面,也应该有框架性的要求。

  在《暂行办法》中,银监会还明确,银行应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此外,银监会还要求保理银行承担买方信用风险而履行垫付款义务,应将垫款计入表内,分类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银行也要对保理业务实质风险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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